中国证监会关于就《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7)
(三)构建公开透明可预期的审核注册程序。企业公开发行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其中股东大会应当对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北交所受理企业公开发行申请,审核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并向证监会报送审核意见和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证监会对北交所审核质量和发行条件、信息披露的重要方面进行把关,作出是否同意注册的决定。对审核注册各环节时限、中止和终止情形作出明确规定,提升透明度。
(四)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准则等要求编制并披露信息,注重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充分披露创新特征。证监会依法制定相关信息披露规则,并授权北交所提出细化和补充要求。建立发行上市预披露制度,发行人应当在北交所受理环节、提交证监会注册环节以及发行环节按要求披露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等相关文件。
(五)严格落实保荐和承销责任。《发行注册办法》明确北交所发行上市保荐适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同时对保荐人的履职要求以及保荐持续督导期限进行规定。北交所公开发行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发行人可以选择直接定价、竞价以及询价等方式定价,证监会授权北交所制定发行承销业务规则。
(六)夯实各方法律责任。多措并举加大违法违规追责力度,切实提高违法成本。加强自律监管,由北交所和证券业协会对发行上市承销过程中相关违法违规行为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强化行政监管“硬”约束,证监会可以对发行人、中介机构以及责任人员,采取较长时间不予受理证券发行相关文件、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市场禁入等严厉措施。加大行政、刑事追责力度,相关主体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证监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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