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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就《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3)

  第二十五条 注册申请文件受理后,未经中国证监会或者北交所同意,不得改动。

  发生重大事项的,上市公司、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按要求更新注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保荐人应当指定保荐代表人负责具体保荐工作。

  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向前十名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定向发行股票,连续12个月内发行的股份未超过公司总股本10%且融资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的,无需提供证券公司出具的保荐文件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按照前款规定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中应当明确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且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上市公司采用授权发行方式发行;

  (二)认购人以非现金资产认购;

  (三)发行股票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动;

  (四)本次发行中存在特殊投资条款安排;

  (五)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年内被中国证监会给予行政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被北交所采取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北交所审核部门负责审核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申请;北交所上市委员会负责对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和审核部门出具的审核报告提出审议意见。

  北交所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审核业务规则,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 北交所主要通过向上市公司提出审核问询、上市公司回答问题方式开展审核工作,判断上市公司是否符合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第三十条 北交所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形成上市公司是否符合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认为上市公司符合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将审核意见、上市公司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报送中国证监会注册;认为上市公司不符合发行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的,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

  第三十一条 北交所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两个月内形成审核意见。

  上市公司采用授权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且按照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的,北交所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自受理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核意见。

  通过对上市公司实施现场检查,要求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等方式要求上市公司补充、修改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三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收到北交所报送的审核意见、上市公司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后,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发行注册主要关注北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内容有无遗漏,审核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以及上市公司在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重大方面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认为存在需要进一步说明或者落实事项的,可以要求北交所进一步问询。

  中国证监会认为北交所对影响发行条件的重大事项未予关注或者北交所的审核意见依据明显不充分的,可以退回北交所补充审核。北交所补充审核后,认为上市公司符合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重新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审核意见及相关资料,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注册期限重新计算。

  第三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上市公司的注册申请作出同意注册或不予注册的决定。通过要求北交所进一步问询、要求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等对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对发行人现场检查等方式要求发行人补充、修改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三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的予以注册决定,自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有效,上市公司应当在注册决定有效期内发行证券,发行时点由上市公司自主选择。

  第三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上市公司证券上市交易前,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更新信息披露文件;保荐人以及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持续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发生重大事项的,上市公司、保荐人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北交所应当对上述事项及时处理,发现上市公司存在重大事项影响发行条件的,应当出具明确意见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上市公司证券上市交易前,发生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事项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上市公司暂缓发行、上市;相关重大事项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应当撤销注册。中国证监会撤销注册后,证券尚未发行的,上市公司应当停止发行;证券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

  第三十六条 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申请一次注册,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之日起,公司应当在三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十二个月内发行完毕。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期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北交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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