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关于就《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3)
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构成《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的,置入资产的具体条件由北交所制定。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百分之八十,市场参考价按照《重组办法》的规定计算。
第二十九条 北交所对重大资产重组进行审核,并对信息披露、持续督导等进行自律管理。
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北交所审核通过后,报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公司股份的,应当合理使用融入资金,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不得侵害公司利益或者向公司转移风险,并依据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内幕信息知情人等相关主体违反本办法,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未勤勉尽责且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其他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将遵守本办法的情况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信息共享,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根据深化新三板改革、将精选层变更设立为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总体要求,为规范北交所上市公司相关各方行为,证监会起草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起草原则
《持续监管办法》以《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在现行上市公司持续监管规则的基础上,结合北交所上市公司特点,作出针对性的制度安排,起草过程中主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充分借鉴现有上市公司监管经验。北交所设立后,其市场功能和市场主体基本权利义务等与沪深交易所基本一致,因此在监管制度和机制设计上,严格遵循了现有法律框架,与现行上市公司主要安排接轨,压实市场主体法律责任,提升北交所上市公司质量。
二是形成符合中小企业特点的差异化制度。北交所上市公司以中小企业为主,与沪深交易所相比整体规模较小,在持续监管制度安排方面,充分考虑了中小企业的发展阶段和成长规律,注重平衡企业规范成本,并授权北交所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制定自律规则,充分发挥市场约束机制和公司自治作用,提升制度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二、规则框架与主要内容
《持续监管办法》共八章三十三条,分别规定北交所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股份减持、股权激励、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除规定法律依据和立法目的外,主要明确规则适用要求,对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与《持续监管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持续监管办法》,并授权北交所结合以中小企业为主的市场特点,制定自律规则,压实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责。
第二章公司治理,督促公司保持健全、有效、透明的治理体系,进一步压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主体责任,并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现金分红等特殊要求进行特别规定。此外,要求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公司建立健全运行和管理机制,防范特别表决权的滥用。
第三章信息披露,规定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配合义务,对重大事项披露、行业信息披露、风险披露、非交易时段披露以及豁免披露等内容作出安排,构建灵活、包容的信息披露体系。
第四章股份减持,考虑到北交所上市企业从公开市场产生,通过减持进行套利的空间有限,放宽对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减持时间和数量的限制,改为预先披露要求,同时适当延长未盈利企业股份锁定期,做好减持与限售之间的平衡。减持程序等具体内容由北交所规定。
第五章股权激励,股权激励制度设计上借鉴科创板和创业板经验,允许满足一定条件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作为激励对象,在股权激励价格和比例等方面延续新三板现行规定,满足中小企业需要更加灵活的股权激励形式稳定团队、持续发展的需求。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实施规则由北交所制定。
第六章重大资产重组,规定标的资产的行业要求,明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审核注册程序和底价确定依据,并结合中小企业的特点,调整重大资产重组的认定标准。
第七章其他事项,强化市场参与主体的法律责任和诚信管理要求,并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股份质押等方面作出原则性规定,控制市场风险。
第八章附则,明确了规则的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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