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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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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关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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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订必要性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制度是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交通运输部于2006年颁布施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并于2016年和2019年两次修订,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制度不断完善。伴随着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变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还存在一些亟待改革完善的地方。深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改革,既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就业择业创业的必然要求,也是交通运输部门健全完善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稳定发展的必然要求。
  为做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修订工作,我部组织有关省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事务中心)组成专项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向全国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函调研,并赴部分省市进行实地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了专题调研报告。同时,组织开展了全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职业状况调查,认真分析研判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改革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及时回应从业人员关心关切。综合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多次论证修改并专题研究,形成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二、修订原则
  一是深化改革、利企便民。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方便从业人员就业择业创业,有效激发道路运输市场主体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
  二是坚守底线、分类施策。立足行业安全稳定发展底线,按照突出重点、分类管理的原则,聚焦“两客一危”驾驶员、“两类人员”等重点群体,进一步完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制度,更好适应行业改革发展需要。
  三是问题导向、补齐短板。围绕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急难愁盼,优化相关制度设计,切实解决从业人员反映较多的诚信考核签注不便等问题,明确“跨省通办”政策导向,让从业人员有更多改革获得感。
  四是统筹兼顾、有序衔接。适应互联网+道路运输服务、道路运输电子证照等发展趋势,将已经实施的改革举措上升到部门规章层面,加快建立放管结合、政策衔接、保障有力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三、修订主要内容
  (一)完善从业人员范围。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要求,将道路运输企业“两类人员”(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纳入本规章调整范围。分别在第二条第五款、第六条第五款、第三十一条和第五十条明确了道路运输企业“两类人员”管理制度设计,对《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6号)相关条款进行了平移。
  (二)改革道路货运从业资格制度。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以外的道路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部署,在第十条中将经营性道路货运驾驶员“经考试合格”相应删除,并在第十六条中增加了申领道路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程序规定,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20〕66号)主要内容在本规章中作了衔接。
  (三)完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制度。一是对于使用4.5吨及以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驾驶员,规定可以持相应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上申请参加危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在部门规章层面明确了道路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两考合一”后4.5吨及以下危货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取证的政策途径。二是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现行规定进行衔接,要求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员应当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类别的从业资格证件并进行签注。
  (四)改革从业资格考试管理。一是减轻考试申请人负担。在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取消了提供相关证件材料复印件的要求。二是进一步保障考试申请人权益。在第十九条中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考试申请后30日内安排考试,并统筹考虑全国不同地域从业人员分布和考试申请情况,同步调整了第八条中行业主管部门关于经营性道路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组织频次的具体规定。三是在第八条第三款明确了组织实施从业资格考试有关考试场地、考试及监管设施设备、考务人员和管理人员等要求。四是在第二十条将考试成绩公布时限由10日压缩为5日内,实施计算机考试的要求现场公布考试成绩。在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有考试舞弊行为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试。
  (五)优化从业资格证件管理。一是满足需求,近远结合,在第二十三条中增加了推进档案电子化的要求,在第二十八条中明确从业资格证件电子化方向。二是在第二十九条中明确各地依托信息化系统,推进从业人员管理数据共享,实现高频服务事项“跨省通办”等,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服务效率、方便从业人员“跨省通办”服务提供部门规章层面的支撑。三是在第三十条中明确新增从业资格类别(一般为从业资格条件要求更高的类别)时,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限统一为最新取得从业资格类别的有效日期,避免从业人员因从业资格类别的有效期限不同而频繁换证。四是考虑“跨省通办”等业务的推进,在第三十条中取消了从业资格证件换证、补发时需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的要求,同时在本条第三款中原则上明确了从业人员申请转籍的程序规定,为下步制定从业人员申请转籍规范性文件预留空间。五是总结现行做法并参照公安交管部门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第三十四条中增加了从业资格证件因超过有效期180日被注销的,可在原从业资格证件超过有效期2年内有条件申请恢复证件的有关规定。六是完善从业违章记录要求,在第三十五条中明确了采取信息化方式和手段予以记录、归集从业人员交通运输违法违章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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