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3)
(一)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申请参加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供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第十六条 申领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相应车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
第十七条 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2),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或者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或者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学籍证明;
(四)相关培训证明;
(五)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第十八条 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学历证明;
(三)相关培训证明。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安排考试,并为申请人参加考试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5日内公布考试成绩,实施计算机考试的应当现场公布考试成绩。对考试合格人员,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5日内颁发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
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成绩有效期为1年,考试成绩逾期作废。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在从业资格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当次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试。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并推进档案电子化。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包括:从业资格申请材料,从业资格考试及从业资格证件记录,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记录,违章、事故及诚信考核、继续教育记录等。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提供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相关从业信息的查询服务。
第三章 从业人员证件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经考试合格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纸质证件式样见附件3)。
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全国通用。
第二十七条 已获得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需要增加相应从业资格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应培训和考试。
第二十八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印制并编号,电子证件式样另行制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和管理。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管理数据库,推广使用从业资格电子证件。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结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的管理工作,依托信息化系统,推进从业人员管理数据共享,实现异地稽查信息共享、动态资格管理和高频服务事项“跨省通办”。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高频服务事项“跨省通办”清单和业务规则及标准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新增从业资格类别的,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限统一为最新取得从业资格类别的有效日期。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办理换证手续。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当办理证件补发手续。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变更的,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申请转籍的,受理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查询核实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信息后,新发放从业资格证件并建立档案,收回原证件并通告原发证机关注销原证件和归档。
第三十一条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3年。安全考核合格证明有效期到期前3个月内,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办理延期申请。
不存在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受到行政处罚或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考核合格证明有效期应当予以延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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