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4)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因存在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受到行政处罚或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原考核合格证明作废。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因工作调动需要变更相关信息的,应当及时办理信息变更。
第三十二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办理换证、补证和变更手续,应当填写《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登记表》(式样见附件4)。
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申请予以办理。
申请人违反相关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且尚未接受处罚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其接受处罚后换发、补发、变更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三十四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三)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年龄超过60周岁的;
(四)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五)超过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180日未申请换证的。
凡被注销的从业资格证件,应当由发证机关予以收回,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无法收回的,从业资格证件自行作废。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有第一款第五项情形被注销的,可在原从业资格证件超过有效期2年内,申请参加相应类别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规定的理论科目考试合格后(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申请参加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相关知识培训并进行结业考核),恢复其原有的从业资格,初始领证日期以原从业资格证件为准。
第三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化方式和手段记录、归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交通运输违法违章等信息,实现数据共享。尚未实现信息化管理的,应当将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违章行为记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违章记录栏内,并通报发证机关。发证机关应当将相关信息作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周期为12个月,从初次领取从业资格证件之日起计算。诚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在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超过规定的,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每年的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供公众查阅。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应当通过信息化方式实施,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从业行为规定
第三十七条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以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道路运输活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除可以驾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外,还可以驾驶原从业资格证件许可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或者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取得注明剧毒化学品运输、爆炸品运输、放射性物品运输从业资格证件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还可以驾驶载运上述三个类别以外危险货物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第三十八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在从事道路运输活动时,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和道路运输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法经营、违章作业。
第三十九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相关法规、职业道德及业务知识培训。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期间有记分记录的,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第四十条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不得超限、超载运输,不得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
经营性道路客运驾驶员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个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个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个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
第四十一条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行车日志。行车日志式样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制定。
第四十二条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发生紧急情况时,应当积极进行救护。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严禁驾驶道路货物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活动。
第四十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指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危险货物。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安全作业规程对道路危险货物装卸作业进行现场监督,确保装卸安全。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应当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进行全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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