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第八检察厅负责人就检察公益诉讼起诉典型案例答记者问(3)
此外,各地检察机关针对一些难以鉴定的公益损害还探索以专家意见、专业评估等方式确定赔偿方式和赔偿数额。如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福建省安某康船务有限公司等非法采砂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检察机关组织海洋环境实务和理论研究方面的7位专家召开论证会,提供了综合评估意见,合理认定相关公益损失。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诉肖某开、肖某波违法占用溶洞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检察机关委托专业机构对溶洞受到的损害进行评估并出具《生态修复评估报告》,确定修复方式和相关费用。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检察机关通过与农业农村部门建立关于偷捕对青海湖裸鲤资源造成损失进行年度动态评估的长效机制,明确增殖放流方式及费用,探索实现了特定区域特定资源损失的修复标准和模式。
记者:2017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实践中,检察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如何衔接配合的?</SPAN>
胡卫列:</SPAN>检察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诉讼都是我国生态文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两者在案件范围、起诉主体、诉讼顺位、程序设计等方面存在差异,但根本目标是一致的,行政机关始终是生态环境保护的第一顺位,检察机关发挥“监督+支持+补位”的角色作用。《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存在违法行为的,符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条件的案件,告知赔偿权利人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未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或者经过磋商未达成一致,赔偿权利人又不提起诉讼的,社会公共利益仍然处于受损害状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如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检察院诉钦州某锰业有限公司等跨省转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检察机关主动发函建议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工作,并积极协助推进磋商。后因本案造成损失大、违法行为主体多,存在推诿、观望态度,磋商未能达成赔偿协议,受损公益仍未得到有效修复。生态环境部门复函表示其暂不具备提起诉讼的条件,建议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及时补位,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有效追究了相关违法者的公益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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