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5)
(一)申请书;
(二)变更备案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第五章 注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 【注销情形及效力】市场主体解散、被依法宣告破产、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自登记机关予以注销登记之日起,市场主体终止。
第三十七条 【清算公告】市场主体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市场主体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债权人公告期限为45日。
对已办理清算组公告或者债权人公告但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市场主体可自主撤销清算组公告或者债权人公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或者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的文件;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
(五)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因合并、分立而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三)项材料,提交合并协议或分立决议、决定。
第三十九条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交材料】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的文件;
(三)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第四十条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 合伙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合伙企业依据《合伙企业法》作出的解散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或者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的文件;
(三)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第四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个人独资企业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作出的解散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的证明文件;
(三)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四)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第四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注销登记提交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依法做出的解散决议,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三)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自做出解散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解散决议以及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四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提交材料】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还应当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
第四十四条 【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第四十五条 【简易注销】市场主体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三)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个体工商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无需提交承诺书。
第四十六条 【不适用简易注销情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不得申请简易注销:
(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仅因企业未在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信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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