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全文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7)

  第六十二条 【不予登记通知】市场主体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登记机关不予确认登记(备案),出具不予登记(备案)通知书,说明不予登记(备案)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六十三条 【不能登记的情形】下列情形可以依照《条例》第二十条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二)市场主体申请登记备案时,与该登记备案事项有关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已经就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或者其他有关实体权利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已经被受理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行政规章规定其他不予登记确认的情形。

  存在前款规定情形,市场主体为纠正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或者根据诉讼、仲裁生效文书,经登记机关同意,可以办理相关市场主体登记、备案。

  第六十四条 【不能当场登记的情形】申请材料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不予当场登记,需要对申请材料进一步核实:

  (一)申请材料涉及法律关系复杂;

  (二)涉及登记注册前置审批事项;

  (三)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内的领域;

  (四)需要审查市场主体相关自然人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关于任职资格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 【办理变更或注销情形】市场主体有以下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登记机关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一)经营范围中属于前置许可经营项目以外的经营项目,因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调整为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后,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

  (二)经营范围中的前置许可经营项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

  (三)经营范围中的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届满或者批准内容有变化的,未重新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

  (四)经营范围中的前置许可经营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

  第六十六条 【合并分立或主管部门变更导致的登记注册】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分立的,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办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非公司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因主管部门改变,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六十七条 【公证认证】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其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外文材料翻译】申请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或办理其他有关事宜,应当使用中文。依照《条例》、本实施细则提交的各种证明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六十九条 【定义】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是指登记机关依法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的历史记录,主要包括:名称登记、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歇业备案、股权出质登记等文件,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形成的文件。

  市场主体登记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十条 【管理原则】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应当按照“谁登记管理、谁负责立档”的原则,“一户一档”建档立卷。档案材料应基本按照形成的时间顺序排列,进行科学分类、有序管理。

  第七十一条 【管理要求】登记机关应当在市场主体登记、监管相关事项办理完结后及时、完整、准确地完成收集、整理、成卷、归档等工作,按规定将归档文件向市场监管部门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移交时须确保文件齐全,图文字迹清晰,格式标准统一,并办理必要移交手续。

  第七十二条 【档案迁移】在市场主体经营活动期间,其登记管理档案须妥善保管。市场主体迁移时应由所在地登记机关负责将所有登记档案移交迁入地登记机关管理。档案迁出、迁入应记录备案。

  第七十三条 【档案查询】市场监管部门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提供市场主体登记档案查询服务。公众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申请市场主体登记档案查询,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凭公函及查询人员有效证件;

  (二)市场主体查询其登记档案,出具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及查询人员有效证件;

  (三)律师出示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以及承诺书,可以查询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市场主体登记档案。


总共10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上一页  下一页  

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