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8)
档案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登记机关内部审批文件,在办理涉及登记机关案件时方可查阅。
第七十四条 【档案系统建设】鼓励市场监管部门档案管理机构推动登记档案的电子化、影像化,建立档案查询系统,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便利、安全、经济的查询服务。有影像化档案的,原则上不提供传统载体档案的查询。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五条 【监管职责】登记机关对市场主体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市场主体按照规定办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
(二)监督市场主体按照登记注册事项从事经营活动;
(三)监督市场主体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及其他应当自行公示的信息;
(四)监督市场主体及相关人员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等行为;
(五)监督市场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员在申请登记过程中是否存在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等行为;
(六)监督市场主体其他违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第七十六条 【年度报告】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歇业的市场主体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
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以纸质方式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可以自主选择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公示。
第七十七条 【公示信息】市场主体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第七十八条 【分类监管】登记机关应当归集日常监管、执法中的相关信息,对市场主体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级分类,并根据分级分类结果实施监管。
第七十九条 【双随机监管】登记机关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等方式,督促和规范市场主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注册、公示信息等行为。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第八十条 【营业执照监管】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应当通过悬挂、放置等方式,置于其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且清晰可见,不应有任何物品遮挡。
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其链接标识。营业执照记载的信息发生变更时,市场主体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应信息的更新公示。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年报处罚】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二条 【无照处罚】未经设立登记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 【无证处罚】未经设立登记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经营活动或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第八十四条 【虚假登记处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撤销市场主体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八十五条 【中介机构违法处罚】违反《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受委托代为办理主体登记申请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应知或者明知信息或者材料虚假仍代为提交,或者协助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 【民事责任】因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而导致他人利益受到侵害或者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虚假出资处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市场主体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或者在市场主体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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