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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9)

  第八十八条 【变更登记处罚】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八十九条 【备案处罚】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条 【营业执照处罚】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相关链接标识的,由登记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处罚。

  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十一条 【其他条款】法律、行政法规对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违法行为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登记机关确定罚款幅度时,应当综合考虑市场主体的类型、规模、违法情节等因素;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登记机关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信息共享与部门协同】人民法院办理案件需要登记机关协助执行的,登记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应当属于登记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第九十三条 【实施日期】本细则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修订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修订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08年12月31日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8号《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公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5年8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6号公布的《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等6部行政规章同时废止。


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背景情况

  2021年4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整合了已出台的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对在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登记管理作出统一规定,为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创业创新、维护市场秩序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条例》第53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本条例制定市场主体登记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为贯彻落实好《条例》,需要制定一部配套行政规章,与条例同步实施,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地落实。2021年4月,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牵头,正式启动了实施细则的起草工作,形成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

  二、制订思路和主要任务

  实施细则制订的思路与《条例》保持一致,境内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规定全部整合纳入实施细则,制定一部涵盖登记事项、登记规范、登记程序、证照管理、档案管理、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于一体的行政规章,以便群众高效便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提高市场监管效能,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实施细则制订主要任务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贯彻落实《条例》,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使之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例如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条例》只做了制度性设计,需要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和具体要求,不仅有利于社会公众快捷简便地办理登记注册事宜,而且也有利于登记机关更好地依法行政。

  二是承接好废止的行政法规、规章内容,确保登记注册工作所需依据没有遗漏。《条例》2022年3月1日实施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等5部行政法规将同时废止。对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有关配套规章,也考虑通过实施细则予以废止。为全部承接上述行政法规、规章的内容,例如,注资资本、登记管辖、法定代表人登记等,实施细则都需要予以规定。

  三是在商事制度改革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电子登记、简易注销、歇业备案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等相关制度创新的具体内容,同时进一步减材料、减环节,不再要求提交营业执照、公示系统公告信息等市场监管部门自身出具或能够查询的证明材料,取消登记程序受理环节。规定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和无照无证查处责任,进一步明晰权利义务、厘清职责边界,规范管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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