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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3)

  (三)失信主体破产,税务机关依法受偿后,人民法院出具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的。

  第十九条 【提交申请】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申请信用修复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申请表、诚信纳税承诺书。

  按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信用修复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申请表、诚信纳税承诺书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

  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申请信用修复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申请表,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

  第二十条 【审核受理】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修复决定】受理申请后,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条件申请信用修复的申请人,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准予信用修复;对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条件申请信用修复的申请人,经省税务局局长批准,准予信用修复。

  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信用修复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对不予信用修复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不予修复】失信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信用修复:

  (一)被确定为失信主体后,因发生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税务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

  (二)五年内被确定为失信主体两次及以上的。

  申请人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申请信用修复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二十三条 【停止公布】税务机关作出准予信用修复决定的,应当在5日内停止信息公布。

  第二十四条 【信用教育】税务机关可以组织申请信用修复的失信主体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等参加信用培训,开展依法诚信纳税教育。信用培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文字释义】本办法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本办法规定的期间是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休假日。

  第二十六条 【具体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同时废止。


关于《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要求,更好发挥税务诚信机制在激发市场活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等方面积极作用,国家税务总局拟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以下简称现行办法)进行修改并更名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改草案),以部门规章形式发布施行。现就有关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改的必要性

  现行办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在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营造诚信社会环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对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发挥税务诚信体系建设在税收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作出了新部署,提出了新要求,现行办法的施行面临一系列新形势、新情况,有必要及时修改完善。

  (一)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需要

  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要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充分发挥纳税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作为税务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需要按照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制度,提升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为推进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充分的制度基础和法治保障。

  (二)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需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指出,要严格依法依规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健全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机制,并明确要求各部门于2021年12月31日前以规章形式制定相关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税务部门的现行办法是规范性文件,需要按照国务院要求进一步修订完善,并提升至规章的法律层级。

  (三)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的需要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工作直接面向广大纳税人,事关纳税人利益。贯彻落实依法行政要求,推进税务诚信体系建设,需要持续健全完善税务诚信制度规定,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切实加大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工作的规范力度,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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