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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等2个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8)
第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技术接入和数据传输过程中,存在可能危害部级平台系统安全的,部级平台运行维护单位有权暂停技术接入和数据传输;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章 传输质量要求
第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保证传输数据的完整性、规范性、及时性、真实性等,确保数据传输质量。
第十五条 传输数据质量满足以下方面要求:
(一)数据完整性:网约车平台公司传输的数据应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总体技术要求(暂行)》相关要求,确保其基础静态信息、订单信息、经营信息、定位信息、服务质量信息等相关数据字段内容齐全完整,确保全量数据传输,不遗漏信息及字段。
(二)数据规范性:网约车平台公司传输的数据字段内容在元素名称、字段名称、数据类型、字段长度、取值范围、数据精度、编码规则等应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总体技术要求(暂行)》相关要求。
(三)数据及时性:网约车平台公司基础静态信息变更的,应于变更后24小时内将信息传输至部级平台;订单信息、经营信息、服务质量信息等应实时传输,延迟不得超过300秒。
(四)数据真实性:网约车平台公司传输的数据内容应真实有效,基础静态信息、订单信息、经营信息、定位信息、服务质量信息间应当相互关联,相互关联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应正确、真实和完整。
第四章 传输质量测评
第十六条 部级平台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数据传输质量情况定期开展测评,测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完整性、规范性、及时性、真实性等方面。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数据传输质量测评指标及计算方式见附件,具体测评指标和计算方法将根据行业发展情况予以更新。
第十七条 数据传输质量测评工作分为月度、年度测评,月度、年度测评周期为每自然月、自然年。
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连续180天以上未向部级平台传输数据的,由部级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数据传输质量测评结果由部级平台定期向社会进行公布,年度测评结果纳入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内容。鼓励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充分利用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加强网约车行业运行监测分析并公开发布分析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运行维护
第二十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明确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使用的责任人及联系人,并告知部级平台运行维护单位,要加强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登录账号的申请开通管理,并督促使用人员妥善保管账号信息,定期更换密码。
第二十一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系统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实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期开展安全排查,对于发现的安全风险和漏洞,要及时整改,防止信息数据发生泄漏、毁损或者丢失。
第二十二条 部级、省级、城市等各级平台应当建立平台系统运行管理和故障应急处理机制,对本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7×24小时实时监测,发现系统故障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网约车行业联合监管的需要,与其他管理部门相关信息系统进行技术对接,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四条 网络链路维护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部级、省级、城市等各级平台共同开展。部、省(区)间的网络链路由部级、省级平台共同维护;省(区)内网络链路由省级平台、城市监管平台负责维护。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依托互联网技术为网约车平台公司出租汽车经营者提供信息服务的共同承运人平台(俗称网约车聚合平台)向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传输数据信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开展私人小客车合乘业务的,按照各地有关规定传输数据信息。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作为部级平台的运行维护单位,负责实施部级平台的运行维护及数据传输管理等工作,确保部级平台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通知自2021年X月X日起执行。2018年发布的《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运〔2018〕24号)同时废止。

附件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
数据传输质量测评指标及计算方式
测评项 测评内容及要求 测评指标及计算方式 测评权重(%)
数据完整性 根据已许可城市数据传输情况,测评网约车平台公司已获许可但未进行数据传输的情况 城市数据传输缺失率=未传输数据的城市个数/应传输城市总数 20
根据数据接口缺失情况,测评各项数据内容完整情况 数据接口缺失率=缺失数据接口项/应传输的数据接口项总数 10
根据数据项字段缺失情况,测评各项数据各字段完整情况 数据项字段缺失率=缺失关键数据字段的数据条数/数据总条数 10
数据规范性 测评各项数据各字段数据是否符合有关要求,任意一条数据存在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字段即为本条数据记录不规范 数据不规范率=不规范的数据记录条数/报送数据记录总条数 10
数据及时性 基础静态信息延迟不得超过24小时 基础静态信息数据延迟率=延迟传输时间超过24小时的基础静态信息数据记录条数/报送基础静态信息数据记录总条数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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