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和规范2400MHz、5100MHz和5800MHz频段无线电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解读(2)
在技术要求方面。一是新增多天线技术要求。随着技术的发展,上述频段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如无线局域网)逐步引入了MIMO、波束赋形、MU-MIMO(多用户MIMO)等无线新技术,改变了空口特性,特别是多天线设备的射频技术特性较以往发生了明显变化,增加了合成增益和赋形增益的计算方法(见《通知》附件1)。二是完善无用发射限值。为实现与相邻频段的5G、北斗、车联网等无线电系统频率兼容共存,充分考虑产业实现能力和无线电干扰保护,基于所开展的电磁兼容分析结论,在2300-2400MHz、2483.5-2500MHz、5470-5725MHz、5855-7125MHz等频段新增特殊频段无用发射限值要求(见《通知》附件1)。三是为实现2400MHz、5100MHz和5800MHz频段内不同无线电系统的频率兼容共存,提升相关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抗干扰能力,高效、公平、合理利用频率资源,新增了无线电发射设备“发射前搜寻”“监测与避让”“等效占用率”等多种干扰规避技术要求(见《通知》附件2),工作在上述频段无线电发射设备可自行选择满足所列要求之一,其中,“发射前搜寻”“监测与避让”机制是指信号在传输开始或过程中,对拟使用无线信道进行监测侦听,通过设置适当的检测门限阈值,判断信道是否被占用以选择空闲信道接入;“等效占用率”机制是指无线电发射设备通过对“占空比”“发射功率”两项参数进行自适应调整,确保“等效占用率”处于较低水平(不大于10%)。
五、2400MHz、5100MHz和5800MHz频段哪些无线电发射设备需申请型号核准,哪些不需要?
一是工业、科学和医疗(ISM)设备作为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是指能在局部范围内产生射频能量,并利用这种能量为工业、科学、医疗或类似领域(但不包括电信领域)提供服务的设备或器械。该类设备无需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微功率短距离设备无需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凡是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2019年第52号公告中F类和G类通用微功率设备的,无需办理该设备的型号核准手续。
除上述两类设备外,2400MHz、5100MHz和5800MHz频段无线电发射设备,需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六、《通知》与原管理规定如何衔接?对于符合2400MHz、5100MHz和5800MHz频段原规定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有何影响?
目前,无线局域网和蓝牙设备已广泛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统筹考虑产业实现能力和频率规划需要,回应国内外产业界诉求,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知》设置了2年的政策过渡期,以便产业界做好调整前后的准备和衔接。即要求自2023年10月15日起,相关无线电发射设备须符合《通知》所列技术要求,在2023年10月15日前,对于符合原规定但不符合本《通知》所列技术要求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仍可按照原规定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或延期,已投入使用的设备可用至报废为止。其中,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有效期是指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行为的有效期,不涉及广大用户使用这些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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