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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就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答记者问(2)
本案中三级检察机关通过三次执行监督,对民事执行领域的一些普遍性问题提供了指导意义,如第三人在诉讼保全阶段的协助义务是一种消极不作为义务,第三人只要不履行其对被执行的债务即可,不能因为在诉讼保全阶段中未提出异议,就否定其在执行程序中提出执行异议的权利;执行异议审查中不能“以执代审”,当第三人在执行阶段提出异议后,第三人和被执行人之间的实体法律关系应交由审判部门进行审理,执行部门不应进行实体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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