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4)
第</STRONG>十五</STRONG>条 </SPAN></STRONG>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数据处理者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评估向境外提供数据的,可以向省级以上网信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STRONG>六</STRONG>条 </SPAN></STRONG>国家网信部门发现已经通过评估的数据出境活动在实际处理过程中不再符合数据出境安全管理要求的,应当撤销评估结果并书面通知数据处理者,数据处理者应当终止数据出境活动。需要继续开展数据出境活动的,数据处理者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后重新申报评估。
第</STRONG>十</STRONG>七</STRONG>条 </SPAN></STRONG>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STRONG>十八</STRONG>条 </SPAN></STRONG>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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