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就《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 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答记者问(2)
问:两个《意见》适用于哪些人员?</SPAN>
答:</SPAN>2015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和相关部门的实施细则大多只适用于法院、检察院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职责的人员和律师。但从近年来发生的典型案例看,有的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行政人员以及律师事务所行政人员、“法律顾问”往往成为充当司法掮客、实施“隐名代理”的重要角色。为此,《禁止不正当交往意见》明确规定,该《意见》既适用于各级法院、检察院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职责的人员和律师,也适用于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行政人员以及律师事务所行政人员、“法律顾问”。《规范离任人员从业意见》适用于所有从法院、检察院离任且在离任时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不限于法院、检察院领导干部,也不限于法官、检察官,离任包括退休、辞去公职、开除、辞退、调离等情形;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兼职律师和行政人员、“法律顾问”也纳入《规范离任人员从业意见》规范对象。
问:《禁止不正当交往意见》对于完善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的制度机制,提出了哪些举措?</SPAN>
答:</SPAN>《禁止不正当交往意见》一方面强化制度供给,织密扎牢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的笼子,在补短板、堵漏洞上下功夫,一方面注重长效常治,健全完善禁止不正当接触交往的工作机制,让相关制度真正长出牙齿、发挥作用。
在完善制度上,《禁止不正当交往意见》结合近年来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新的表现形式,在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基础上,以负面清单形式详细列举了7种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一是禁止私下接触。严禁法官、检察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非因办案需要且未经批准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与辩护、代理律师接触。二是禁止插手案件。严禁法官、检察官为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请托说情、打探案情,为案件承办法官、检察官私下会见案件辩护、代理律师牵线搭桥,违规为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转递涉案材料、泄露案情、出具专家意见等。三是禁止介绍案源。严禁法官、检察官为律师介绍案件,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要求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等。四是禁止利益输送。严禁法官、检察官向律师索贿、接受律师行贿,索取或者收受律师借礼尚往来、婚丧嫁娶等赠送的各类财物,向律师租借房屋、交通工具或其他物品,接受律师吃请、娱乐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务的安排等。五是禁止不当交往。严禁法官、检察官非因工作需要且未经批准,擅自参加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举办的讲座、培训、论坛、开业庆典等活动。六是禁止利益勾连。严禁法官、检察官与律师“合作”经商办企业,默许纵容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律师事务所担任“隐名合伙人”、违规取酬,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放贷收取高额利息等。七是设置兜底条款。严禁法官、检察官与律师进行其他可能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同时,对严禁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从事与上述行为相关的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在健全机制上,《禁止不正当交往意见》从健全不正当接触交往监测发现查处机制、加强司法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律师执业监管机制、推动正当接触交往机制等四个方面,力求打造严禁不正当接触交往的监管闭环。一是健全不正当接触交往监测发现查处机制。为解决不正当接触交往监测难、发现难、查处难问题,《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动态监测机制、线索移送机制、联合查处机制。各级法院、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依托信息化手段,对法官、检察官承办的案件在一定期限内由同一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代理达到规定次数的启动预警机制,除非有正当理由排除不正当交往可能的,依法启动调查程序。各级法院、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发现不正当接触交往问题线索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涉及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问题线索移送相关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各级法院、检察院与司法行政机关可以组成联合调查组,对不正当接触交往问题共同开展调查,对查实的问题分别依法依规依纪作出处理。此外,《意见》还对加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职业道德培训和警示教育作出了规定。二是加强司法监督制约机制。各级法院、检察院要完善司法权力内部运行机制,防止法官、检察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强化内外部监督制约,将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接触交往纳入司法巡查、巡视巡察和审务督察、检务督察范围。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月报告制度,及时发现违纪违法线索。三是强化律师执业监管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完善律师投诉查处机制等,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加快律师诚信信息公示平台建设,及时向社会公开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不正当接触交往受处罚处分信息,强化社会公众监督。规范律师风险代理行为,避免风险代理诱发司法腐败。压实律师事务所监管责任,对律师事务所指使、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及“法律顾问”、行政人员与法官、检察官不正当接触交往的依法依规处理。四是推动正当接触交往机制。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的同时,《意见》也对建立健全推动正当接触交往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包括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落实听取律师辩护代理意见制度,最大限度减少不正当接触交往空间;通过同堂培训、联席会议、学术研讨、交流互访等方式,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搭建公开透明的沟通交流平台;探索建立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互评监督机制,推荐优秀律师进入法官、检察官遴选和惩戒委员会,支持律师担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特邀监督员,共同维护司法廉洁和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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