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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就《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 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答记者问(3)
问:《规范离任人员从业意见》主要从哪些方面对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作了进一步规范?</SPAN>
答:</SPAN>《规范离任人员从业意见》依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公务员法》和中组部关于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对法院、检察院各类离任人员到律师事务所从业的限制性规定予以明确,厘清从业界限,实现政策衔接。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一)重申一般性从业限制。依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明确各级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在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各级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终身不得担任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二)对三类离任人员作出具体规定。依据《公务员法》《律师法》和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中组发【2013】18号”文件)等,对被开除、辞去公职、退休三类离任人员从业限制作出具体规定。一是被开除人员。《律师法》第七条规定,对被开除公职人员,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本着从严的原则,《规范离任人员从业意见》在上述规定基础上,禁止法院、检察院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律师事务所从事任何工作。二是辞去公职人员。《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七条对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作出了限制性规定。依据该规定,结合法院、检察院辞去公职人员实际,《规范离任人员从业意见》明确,辞去公职的法院、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四级高级及以上法官、检察官,四级高级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以上及相当职级层次的审判、检察辅助人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辞去公职的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在离职二年内,不得到原任职法院、检察院管辖地区内的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等,不得以律师身份从事与原任职法院、检察院相关的有偿法律服务活动。三是退休人员。党的十八大以来,中组部等有关部门先后就党政领导干部退休后在企业兼职(任职)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2018年修订的《公务员法》也作出了相关规定。但实践中,仍有一些法院、检察院退休人员违规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行政人员,利用原职务的影响和便利进行利益输送、影响案件依法办理。为此,《规范离任人员从业意见》明确,法院、检察院退休人员到律师事务所从业的,除依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七条执行与上述辞去公职人员相同的从业限制规定外,还应当严格执行“中组发【2013】18号”文件的规定和审批程序,并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出法院、检察院,不再保留机关的各种待遇。
(三)推动建立“双向预警”机制。实践中,法院、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对离任人员在律师事务所从业信息掌握不对称问题比较突出,司法行政机关对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情况不完全掌握,法院、检察院对离任人员在律所从业情况也不完全掌握,导致这类人员经常处于监管“真空”。对此《规范离任人员从业意见》提出,法院、检察院与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离任人员信息库和离任人员在律师事务所从业信息库,司法行政机关要依托离任人员信息库,加强对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申请律师执业和实习登记的审核把关,法院、检察院要依托离任人员在律所从业信息库,加强对离任人员违规担任案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甄别、监管。
(四)健全离任人员在律所从业监管机制。《规范离任人员从业意见》对建立健全离任人员从业报告审核和谈话提醒机制、离任人员从业监管机制、违规从业定期清理机制等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健全离任人员从业报告审核和谈话提醒机制。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拟在离任后到律所从业的,应当及时报告从业去向,并对遵守从业限制规定作出承诺。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对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审核把关,就申请人是否存在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情形征求原任职法院、检察院意见。法院、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从事律师职业的离任人员进行谈话提醒。二是健全离任人员从业监管机制。各级法院、检察院发现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律师违反离任人员从业限制规定的,应当通知当事人更换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并及时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离任人员在律所从业的监管,通过投诉举报调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等方式,及时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并依法处理。压实律师事务所监管责任,对律所接收不符合条件的离任人员到本所执业或工作,或者指派本所律师违反从业限制规定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处理。三是健全违规从业人员定期清理机制。法院、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定期对离任人员违规从业情况开展核查,分门别类进行清理。对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违规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要求其申请注销律师执业证书、与律所解除劳动劳务关系,或者依法注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律所与其解除劳动劳务关系。对于《规范离任人员从业意见》印发前已经在律师事务所从业的法院、检察院退休人员,按照“中组发【2013】18号”文件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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