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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首份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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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官等人给原告进行教育。</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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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center" align=center>  承办法官向原告发出指导令。</P>
<IMG src="https://img.chinacourt.org/ptr/original/226/2070226.jpg" imgid="2070226"></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align=center>  调解现场。</P>
<P>  导读</P>
<P>  为人父母,生而不养是十分恶劣的行为。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收养关系纠纷案,一对离异夫妇先是将年幼的婴儿送走,后又起诉孩子养父母,要求“夺回”抚养权。10月21日,该案主审法官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逃避履行抚养监护义务的家长,发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据悉,这在全国法院尚属首例。本案的审理恰逢《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于10月23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并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细化了监护人在家庭教育中的职责,当家庭教育缺位时,监护人将受训诫。本案的审判不仅为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正式实施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积累了实践经验,也提醒未成年人的家长,做父母是一门“必修”课,如果不合格,也要去“复读”。</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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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离婚父母违法将女儿送人</P>
<P>  周某、赵某于2016年2月登记结婚。2018年4月,妻子赵某生下大女儿,2019年又怀上二胎。2020年8月24日,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当时赵某已怀孕9个月。离婚协议书约定两人离婚后,大女儿由周某抚养,赵某抚养即将出生的孩子,周某每月承担抚养费3000元。签下离婚协议后的第三天,赵某顺利产下一名女婴。</P>
<P>  为逃避履行监护人应负的家庭教育等责任,离婚后的周某不愿意直接抚养大女儿,想让大女儿也随赵某生活。但赵某认为自己一人同时抚养两个孩子存在困难。于是经商议,两人决定将小女儿送养他人。</P>
<P>  在朋友的介绍下,周某、赵某了解到朱某、吴某夫妻二人婚后多年未育,一直打算收养孩子,双方很快便达成一致意见。2020年10月31日,朱某、吴某从赵某处将刚出生两个月的婴儿抱走带回抚养,双方当时未签订书面协议。</P>
<P>  2021年3月17日,赵某到法院起诉,要求变更两个女儿的抚养关系,但未向法院披露小女儿已送养他人的事实。经调解,大女儿变更由赵某直接抚养,小女儿变更由周某直接抚养。</P>
<P>  不育夫妻手续不全领养女孩</P>
<P>  由于婚后多年膝下无子,朱某夫妻非常痛苦,这个孩子的到来让朱某一家如获至宝。妻子吴某为了专心抚养孩子,辞去原来的工作。</P>
<P>  就在周某、赵某对两个女儿的抚养关系调解变更的同一天,他们与朱某夫妻补充签订了送养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约定:将小女儿送给朱某夫妻作养女,自2020年10月31日起随收养人共同生活并改为朱姓,送养人不得随意找原因收回送养的孩子,收养人也不得随意找理由退回收养的孩子。如果送养人随意收回孩子,或来收养人处带走孩子,则送养人必须补偿收养人在收养期间内所花费的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失费。协议还约定,小孩的户口由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共同办理迁移事宜,以上内容需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P>
<P>  协议的落款日期为2020年10月31日,但协议签订后,双方既未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也未至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孩子也一直没有办理户口。</P>
<P>  责令家长接受家庭教育指导</P>
<P>  孩子送养后,周某、赵某二人有些后悔,曾向朱某表示想把孩子接回身边自己抚养。朱某称一家人和孩子已经产生了深厚的感情,且认为当时两家已经签下了协议,不愿意将孩子送回。</P>
<P>  多次协商未果,2021年7月,原告周某、赵某将朱某夫妻起诉至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的送养(收养)关系不成立。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P>
<P>  庭审中,被告情绪崩溃,认为两原告不顾被告的感受,将孩子要回势必会给被告的家庭带来严重的精神打击,故请求两原告能遵守当初的承诺和约定,撤回起诉,仍将孩子交给被告抚养。</P>
<P>  10月21日上午,在法庭的主持下,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原告将孩子接回,原告同意补偿一定的抚养费用。</P>
<P>  成功调解后,法庭认为,作为该案原告的父母,理应尽到对孩子抚养监护并实施家庭教育的法定义务,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提供一个稳定、和谐的家庭环境,不能在没有建立合法收养关系的基础上,为了逃避监护职责、抚养义务和家庭教育责任,将孩子随意送与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江苏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经过综合评估,法院决定责令这两位不合格的家长接受家庭教育指导,遂向周某、赵某发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决定书》,并通知其在规定时间内接受专业指导。</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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