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院首份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发出(2)
<P> 庭后,该院主动与当地妇联部门对接,联系到家庭教育指导老师。在该院的“家事法官会客厅”基地,指导老师、承办法官等为周某、赵某补上了“作为父母,依法应当承担实施家庭教育职责”的法治教育课,同时要求二人认真反思其在履行抚养、监护、教育职责过程中存在的侵犯未成年人权益问题,告诫其要了解法律知识,强化监护意识,妥善处理家庭生活中的矛盾,依法切实担负起抚养监护教育职责,让孩子在温暖、快乐的家庭氛围中健康成长。</P>
<P> ■裁判解析</P>
<P> 体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P>
<P> 本案承办法官、清江浦区法院少年及家事审判庭庭长吴然介绍,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立法精神,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无论是离婚或分居,都应当树立家长是实施家庭教育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如果家长失职,法院等相关部门可责令他们接受家庭教育指导。</P>
<P> 本案中,周某、赵某的次女既不符合被收养人的条件,周某、赵某亦不符合送养人的条件;同时,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但本案涉案双方并未就送养、收养办理登记手续,故本案收养关系不能成立,遂依法调解将抚养权归还给原告。</P>
<P>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结合本案原告周某、赵某送养次女的行为,应当认定属于不依法履行监护未成年子女职责的情形。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亦规定,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根据情况进行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P>
<P> 本案中,周某、赵某离婚后,在不符合法定送养条件情况下,共同将刚出生不久的次女非法送养他人,系逃避监护职责、抚养义务和家庭教育之责,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决定,督促和引导其正确履行监护、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职责,让孩子得以回归正常家庭健康成长,是“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在审判实践中的充分体现,也是让“子不教,父之过”这一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得以发扬的具体实践。</P>
<P> 我们希望通过本案,真正在全社会倡导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他们有义务对自己未成年的孩子实施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P>
<P> ■专家点评</P>
<P> 家长应承担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P>
<P> 淮阴师范学院法政学院教授 季秀平</P>
<P> 2021年10月21日,清江浦区法院在一起收养纠纷案件中发出了全国首张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这是该院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司法举措,也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通过国家支持和社会协同促进家庭教育的立法精神。</P>
<P> 本案中,周某和赵某于2016年2月登记结婚,2020年8月协议离婚,其间生育了两个女儿。但他们的夫妻关系只维持了4年半,说明他们可能还没有完全做好作为夫妻和为人父母的准备。他们在没有特别困难的情况下,将年幼的小女儿送养他人,不但不符合法定的送养条件,也未与收养人之间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成立合法的收养关系。这就有可能使被收养人处于得不到法律有效保护的情形之下。这说明,周某和赵某除了抚养子女的经济能力较差外,也欠缺教育子女的能力以及依法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在此情形下,清江浦区法院从保护未成年人和帮助其父母更好履行抚养教育职责的目的出发,发出了全国第一张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并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对周某和赵某进行教育和帮助,这是该院践行初心使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主动作为,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体现,也充分体现了该案承办法官的人文情怀和使命担当。</P>
<P> 希望周某和赵某在法官、专家和有关方面的帮助下,牢固树立起家庭是未成年人教育的第一个课堂、家长是未成年人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通过勤奋工作增强抚养能力,通过努力学习增强教育能力,积极主动地承担起对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的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子女养成良好的思想、品行和习惯,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增强家庭责任心,做合格父母,将子女培养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不辜负法官发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的初衷!</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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