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关于就《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及国务院《“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等关于知识产权领域诚信体系建设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管理工作机制,依法依规加强对商标抢注、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的信用监管,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我局研究起草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试行)》)。现就《管理规定(试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于2021年11月2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修改完善意见:
1. 电子邮件:tixichu@cnipa.gov.cn</A>
2. 传 真:010-62083171
3. 信 函: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保护体系建设处 邮编100088(请于信封左下角注明“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
附件: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1年11月19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管理工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专利代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开展失信惩戒、守信激励、信用承诺、信用评价等工作。
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工作,坚持依法行政、协同共治、过惩相当、保护权益原则,着力推动信用管理长效机制建设。
第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负责协调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局信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能:
(一)协调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依法依规加强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
(二)协调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局失信行为认定、失信惩戒、守信激励、信用承诺、信用评价等工作;
(三)承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有关工作,组织细化编制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具体条目;
(四)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归集国家知识产权局各部门、单位信用信息。
第五条 承担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及代理监管相关工作的部门、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信用信息;
(二)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行为认定,报送失信信息;
(三)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实施管理措施;
(四)依职责组织开展信用监管、守信激励、信用承诺、信用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失信行为认定及管理措施
第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依规将下列行为认定为失信行为:
(一)依据《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若干规定》确定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
(三)违反法律、法规从事专利、商标代理并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的行为;
(四)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申请行政确认的行为;
(五)适用信用承诺被认定承诺不实或未履行承诺的行为;
(六)对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行为;
(七)其他被列入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具体条目且应被认定为失信的行为。
第七条 承担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及代理监管相关工作的部门、单位依据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和行政确认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认定失信行为:
(一)依据非正常申请专利驳回通知书,认定非正常申请专利失信行为;
(二)依据恶意商标注册申请驳回通知书,认定从事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失信行为;
(三)依据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从事违法专利、商标代理失信行为;
(四)依据作出的行政确认,认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驰名商标认定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专利申请过程中存在的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申请行政确认的失信行为;
(五)依据作出的行政确认,认定专利代理审批以及专利商标质押登记、专利费用减缴等过程中适用信用承诺制被认定承诺不实或未履行承诺的失信行为;
(六)依据行政裁决决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失信行为。
第八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失信主体实施以下管理措施:
(一)对财政性资金项目申请予以从严审批;
(二)对专利费用减缴、优先审查等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予以从严审批;
(三)取消国家知识产权局评优评先参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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