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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负责人就《检察机关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典型案例(第一批)》答记者问(2)
<P>  记 者:最高检发布的这一批少捕慎诉慎押典型案例有什么特点? </P>
<P>  苗生明:这一批典型案例有一些共同的特点,都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做到了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同时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公开听证,注重听取各方意见,并且积极开展诉源治理,助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体来说:一是体现了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全面落实。对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依法不批捕不起诉。如案例一中,姜某与被害人因相邻通道使用问题存在积怨多年,案发当天又因此争执,姜某用斧头背将被害人打成轻伤。检察机关通过检调对接,多方共同努力,化解了姜某与被害人的矛盾,促成双方和解,在此基础上依法对姜某作出不起诉处理。但同样是轻伤害犯罪的案例二中,徐某持刀扎刺与其同居的被害人胸、背、手、腿等多处部位,其中,三处伤情均达到轻伤程度。而且,徐某隐瞒自己已婚已育的情况与被害人同居,其间多次殴打被害人,并扬言骚扰被害人家人,案发后在确实、充分的证据面前拒不认罪、也不赔偿。虽然也属于轻罪案件,但犯罪情节恶劣、主观恶性大、社会危险性大,检察机关依法对徐某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对共同犯罪案件,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依法区分情形、区别对待,做到宽严相济。如案例四中,韩某、马某等47名不符合补贴领取条件的应届毕业生,骗取政府生活补贴。其中,韩某积极介绍9名同学骗取补贴,并收取好处费,社会危害严重,应当从严处理,检察机关对其依法提起公诉,而马某等46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坦白、退赃等情节,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案例五则充分体现了对共同犯罪区分情形、分层处理的要求。二是注重在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前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检察机关对这些案件作出不起诉前,通过组织公开听证,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了各方意见。如上述在对马某等人拟不起诉时,检察机关召开听证会,邀请律师、人民监督员等参加听证,广泛听取意见,自觉接受监督。参加听证人员一致认为结合本案情况,应给予刚出大学校门的年轻人改过自新、服务社会的机会。综合听证情况,检察机关依法对马某等46人作出不起诉处理。案例一中,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前也组织了听证。三是强调履职尽责,发挥检察职能,推动完善社会治理。检察机关办案中对案发地区、案发领域在管理、制度上的漏洞,研究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检察建议,推动有关职能部门和涉案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促进社会管理完善和依法行政水平提升。如上述韩某、马某等人诈骗案中,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促进职能部门调整补贴政策,从源头上杜绝骗领补贴的可能。</P>
<P>  记 者:为依法落实“少捕”政策,公安司法机关都做了哪些努力?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逮捕决定后,能让人民群众真正放心吗?又是怎么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呢? </P>
<P>  苗生明:如前所述,依法落实“少捕”不是不捕。对那些严重犯罪案件,公安司法机关强调依法逮捕、起诉,从严打击;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双方达成刑事和解的等轻罪案件,从刑事立案之初就依法不羁押,但对轻罪案件也不是一味强调少捕,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时严格把握逮捕条件,作出不逮捕前要进行危险性评估,而且注重动态考察,根据诉讼需要依法及时变更强制措施。一是依法落实“少捕”政策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刑事诉讼各环节,需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统一尺度、优化衔接上强化协作,形成工作合力。从办案数据上看,公安机关作为刑事诉讼的起点和前端,在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上做了很大努力,效果也是明显的,比如,公安机关的提请逮捕率近年来逐年下降,今年1-10月提请逮捕率55.6%,较2018年下降了11个百分点,有的地区则更低,如江苏今年以来提捕率29.6%,山东今年以来提捕率34.2%。从发布的典型案例也可以看出,对一些轻罪案件,公安机关在侦查环节就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从源头上降低了羁押率。再如,公安机关对于不批捕、不起诉复议复核率也在逐年下降,不批捕的复议率较2018年下降1个百分点,复核率下降0.5个百分点;不起诉复议率较2018年下降0.9个百分点,复核率下降0.5个百分点,说明司法共识逐步形成。值得一提的是,强制措施也在逐步体现其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功能定位,开始形成非羁押候审以依法是否足以保障诉讼必要为标准,对取保候审的被告人是否判处实刑以罪行本身严重程度为标准。从办案数据上看,今年以来,检察机关采取非羁押措施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判处实刑8.3万余人。发布的案例三充分体现了这一点,虽然廖某犯罪行为情节严重,但综合全案考虑,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廖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廖某认罪服判。二是在审查逮捕环节探索建立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机制。是否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是审查逮捕的法定条件,但是如何判断还缺少客观明确的标准,导致办案人员在把握上有一定困难,易于“一捕了之”。对此,最高检部署在北京、河北、山西等11个省(市)开展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机制试点工作,地方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尝试,并运用于指导办案。如广州市南沙区检察院将量化评估因素分为人身因素、犯罪因素和妨碍诉讼因素三类,细化评估项目43项,构建社会危险性评估模型。今年以来,该院运用量化评估机制,诉前羁押率46.93%,同比下降了13个百分点。三是对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故意实施新的犯罪,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有其他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行为的,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批准逮捕。今年以来,检察机关将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变更为逮捕措施1100余人。</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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