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公安部相关负责人就 《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答记者问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公安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系统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部署,积极推进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执法司法责任体系建设经验基础上,结合落实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建章立制重点任务,于2021年10月31日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相关负责人就《意见》的主要精神和贯彻落实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题一:请介绍一下出台《意见》的背景和意义?</SPAN>
答:</SPAN>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不断深化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各类犯罪,为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意见》的制定下发,是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深化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公安工作的意见》的具体要求;是坚持人民至上,针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新要求新期待的重要举措;是坚持开拓创新,深入贯彻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等中央司法体制改革任务的总结提升;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顽瘴痼疾整治中暴露出的深层次问题,完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督制约与协作配合工作机制,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建章立制任务的重要成果;是坚持实践导向,理顺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与检察机关监督活动衔接流程,统一依法惩治犯罪的政策理念和执法司法标准,贴近和满足刑事执法司法现实需求的务实之举。
我们相信,通过制定出台《意见》并切实抓好落实,将有利于进一步统一和深化对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督制约与协作配合关系的理解和认识,更好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协同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有利于加快推进执法司法责任体系改革,进一步健全执法司法权力运行机制,通过加强制度供给,实现改革成果的规范化、制度化,完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工作机制,构建规范高效的执法司法制约监督机制;有利于推动提升公安执法和检察监督规范化水平,提升刑事案件办理质效,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目标,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问题二:《意见》主要包括哪些主要内容?在健全完善新时代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的相互关系、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方面有哪些创新?</SPAN>
答:</SPAN>《意见》包括5个部分。一是明确了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制定下发《意见》的目的,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要求,加快推进执法司法责任体系改革,构建规范高效的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二是强调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在明确职责分工的基础上,严格依法履职、加强协作配合、提升监督效能。三是分别就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健全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协作配合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等细化明确了14项具体措施。四是设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承担组织协调、监督协作、督促落实、咨询指导等方面的职责。五是提出了一系列具体工作要求。
《意见》主要有以下亮点和创新。
一是落实了中央改革任务部署。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关于司法改革的部署对加强刑事诉讼监督和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公安工作的意见》两个重要文件的要求,《意见》明确了要强化侦查监督,人民检察院依法规范开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公安机关创新执法监督管理方式,实现执法监督与检察监督有效衔接,形成监督合力,提升监督效能;要共同提升业务能力,加强办案指导,建立健全刑事办案业务信息研判共享制度与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统一刑事办案执法司法标准,确保充分履行刑事诉讼职能。
二是统一了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加强监督制约与协作配合的理解和认识。《意见》系统规范和明确了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监督制约与协作配合关系,明确提出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协同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
三是实现了公安执法监督与检察监督的衔接。《意见》要求建立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执法监督与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相衔接机制,强化对侦查活动内外部监督的衔接配合,实现监督的同向化、系统化,以及时、准确、有效的监督共同推动提升公安执法规范化水平和检察监督能力,保障刑事案件办理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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