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公安部相关负责人就 《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答记者问(2)
四是确立了双向配合制约机制。《意见》要求加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协同提升业务能力,统一更新刑事执法司法标准,理顺刑事诉讼关键环节的衔接流程,实现互相配合;同时保障并规范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要求检察监督过程应与公安机关进行充分沟通,细化公安机关对检察监督有异议等情形的相关处理程序,实现互相制约;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加快推进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机制,完善办案数据信息共享保障机制,确保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长期、稳定、有效运行。
问题三:《意见》提出,检察机关要“规范开展监督工作,坚决防止不应当监督而监督、应当监督而未监督、不当升格或者降格监督等情况发生”。在健全完善监督机制方面,《意见》作出了哪些规定?</SPAN>
答:</SPAN>在健全完善监督机制方面,《意见》提出了4个方面要求。一是要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人民检察院要依法开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侦查违法行为,规范强制措施和侦查手段适用。二是要规范开展监督工作。坚决防止不应当监督而监督、应当监督而未监督、不当升格或者降格监督等情况发生。检察机关于2020年4月上线运行的侦查监督平台,平台在全面梳理各类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设置446个侦查违法违规监督项目,规范检察机关监督行为、完善监督机制、突出监督重点、提升监督实效。以信息化、智能化、制度化防止不应当监督而监督、应当监督而未监督、不当升格或者降格监督等情况发生。三是切实保障监督效果。监督线索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支持配合。四是加强内外部监督衔接。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侦查监督与执法监督相衔接机制,强化对侦查活动内外部监督的衔接配合,必要时可以联合开展专项检查、监督。
问题四:对于《意见》提出的“要规范落实制约机制”,具体有哪些细化要求?</SPAN>
答:</SPAN>加强和完善互相制约,是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刑事诉讼活动所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也是规范检察监督行使的重要制度机制。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的不批捕不起诉决定、立案监督意见、纠正侦查违法等监督意见有异议的,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要求说明理由或者要求复议、提请复核、申请复查,保证人民检察院依法规范作出不捕不诉决定、提出监督意见。同时,《意见》要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对于拟作不捕、不诉决定,提出监督意见的,必要时可以以联席会议等形式充分听取办案人员意见。经复议、复核、复查认为原监督意见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将变更决定通知公安机关或及时撤销原纠正意见。
此外,《意见》从“加强办案衔接配合”的角度,还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认为需要补充侦查、拟作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充分听取办案人员意见,加强不批捕不起诉说理,规范制发必要、明确、可行的补充侦查文书。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及时接收,并就此提出相关工作机制上的要求。
问题五:刑事案件质量广受社会关注,请问对于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加强协作配合,提升刑事办案质效方面,《意见》有哪些具体规定?</SPAN>
答:</SPAN>为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推动形成统一的执法司法理念和标准,切实保障和提升刑事案件办理质效,《意见》总结吸收实践中好的经验做法,对健全完善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协作配合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主要包括:一是建立健全刑事案件统一对口衔接机制。公安机关要持续深化刑事案件法制部门统一审核、统一出口工作机制改革,由法制部门对刑事案件的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取证合法性等重点执法环节进行统一审核,并统一对接检察机关,实行办审分离,切实加强对刑事案件的审核把关,有效保障刑事办案质量。二是建立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机制,明确公安机关办理重大、疑难案件,可以商请人民检察院派员通过审查证据材料等方式,就案件定性、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提出意见建议。三是建立联合督办机制。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必要时可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联合挂牌督办。四是加强办案衔接配合。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刑事侦查与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诉讼环节的衔接配合,统一执法司法理念,推动刑事诉讼依法、及时、顺利进行,切实提升办案质效。
问题六:《意见》提出,要设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这样规定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具体有哪些职能?</SPAN>
答:</SPAN>“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是落实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重要平台。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设立的这个办公室依托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开展工作,由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与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共同牵头,人民检察院指派常驻检察官、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指定专门人员共同负责。办公室是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与公安机关相关部门、所队加强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的重要平台,是《意见》所明确各项制度机制落地落实的重要抓手和关键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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