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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检察人员考核工作指引》答记者问(2)
二是完善检察人员考核指标体系。</SPAN>检察人员考核采取量化评分的方式,得分由业绩指标得分、共性指标得分和综合评价得分三部分组成。业绩指标侧重不同岗位职责和工作的质量、效率、效果,检察官的业绩指标沿用《若干规定》。共性指标侧重评价政治品质、道德品行、能力素质、精神状态、廉洁自律等。综合评价由一定范围人员对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分。考核指标突出质效导向,严禁下达不切合工作实际的数量指标,并实行动态调整。
三是细化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的分类考核要求。</SPAN>按照不同的考核重点和方式,对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以及领导干部实行分级分类考核。对检察官跨部门比较、从事多个条线业务、检察官办案组、担任领导职务的检察官考核等考核难题提出解决思路。对检察辅助人员考核要求一般采用基础分结合加减分的方式进行。对不同岗位类型的司法行政人员考核提出四种可选模式。
四是强化考核等次结果运用。</SPAN>明确检察人员考核统一执行公务员考核的结果等次、比例等要求。对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等次如何确定提出基本要求。将检察人员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奖金分配、评优奖励、职务职级晋升、交流任职、检察官等级升降、退出员额的重要依据。要求建立“考核+评审”的检察官考核退出机制。
问:在检察官业绩考评推进过程中,最高检提出对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也要开展业绩考评。现在《指引》提出要“全员”考核,具体是什么考虑?全员考核是不是对各类检察人员按照统一的标准考核?</SPAN>
答:</SPAN>我们提出“全员”考核,就是将检察官业绩考评的理念和思路拓展运用到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人员考核都要将政治深度融入业务,突出质效导向,淡化单纯的工作量考核,实行指标化评价、量化计分排名,传导压力,评优促差,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同时,检察人员考核坚持分级分类原则,“全员”考核不意味着“无差别”考核,在统一政治考核标准的基础上,还需要针对不同类别检察人员、不同岗位检察工作特点优化考核指标和方式。
第一,不管是哪类检察人员,都要将政治标准放在首位。</SPAN>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政治把关和政治素质考察是第一位的。为此,《指引》规定检察人员因政治品质、廉洁自律被考核减分的,其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当一并减分,落实“一岗双责”;将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及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纳入考核指标。在检察队伍教育整顿中,全体检察人员都就要落实这些考核要求,把强化考核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转变干部作风的有力、有效抓手。
第二,检察官考核要在现有工作基础上继续做深做细。</SPAN>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后,检察官具有办案主体地位,受到更多优待,每名检察官都有实实在在的尊荣感、获得感。按照司法责任制改革“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检察官也应该承担更重责任,受到更严监督,接受更细考核,落实“能入能退”要求。具体而言,检察官业绩指标主要根据《若干规定》确定的160项质量指标、106项效率指标、46项效果指标设置。之所以要求细化检察官考核指标,就是要压实检察官办案责任,让干与不干、干多干少、干好干差、是不是主动服务大局、是不是注重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区别开来,将不能胜任办案、不能独立承担司法责任的检察官比出来、把员额退出来,让优秀的检察官觉得有动力,形成能者上、平者让、庸者退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三,对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的考核同样要突出质效导向,同时更加注重简便易行。</SPAN>检察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的考核管理模式应当有别于检察官,总体上考核采用基础分结合加减分的方式,工作职责内的各项日常工作都包含在基础分里,再根据工作质效设置加减分项。基础分不是固定的,可以根据工作量、检察官考核结果、领导了解掌握的情况等对基础分上下浮动。
对检察辅助人员的考核,应当立足检察辅助人员职责定位,重点评价检察辅助人员在检察官指导下参与和承担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等检察辅助事务情况,避免完全照搬检察官业绩考评指标体系。比如,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在整理卷宗、草拟文书中,发现了适用法律上的问题,提醒检察官改正的,要加分;工作失误、丢三落四的,要减分。
司法行政人员岗位职责种类繁杂、差异很大,日常工作既难以完全量化,又难以直接横向比较,很难有一种考核办法“包打天下”。《指引》提出基础分(平均分)结合加减分、目标绩效评价、按件计分结合加减分、综合评价等四种考核模式,可以根据人员岗位职责合理选用。
问:从“业绩考评”到“全面考核”,对考核内容有什么调整?具体有什么考虑?</SPAN>
答:</SPAN>《指引》要求以政治品质和工作实绩为重点,做实全面考核,与其说是对“业绩考评”内容的重大调整,更准确地说是对检察官业绩考评有关理念、要求的重申和进一步明确。
按照《若干规定》,检察官业绩考评以办案和业务工作为考评内容,但是最高检党组在部署业绩考评工作中反复强调,检察机关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机关,也是业务性极强的政治机关,没有脱离政治的所谓单纯的检察业务。研制对检察官的312项考评指标,核心就是将看似抽象的“讲政治”转化为一个个具体的考核指标,落实到检察人员每项工作、办理的每个案件中。同时,业绩考评要注重人案结合、人事结合,以事察人,知事识人。《指引》是对上述理念和要求的进一步巩固、深化,全方位促进提升检察人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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