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检察人员考核工作指引》答记者问(3)
一方面,通过考“人”与考“案”和“事”的有机结合,实现对检察人员的全面考核评价。</SPAN>《公务员考核规定》要求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检察人员作为公务员的组成部分,也应落实这一要求。《指引》规定,检察人员考核得分由业绩指标得分、共性指标得分和综合评价得分三部分组成。业绩指标本身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评价和印证检察官的德、能、勤、廉。例如,检察机关在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中,要求把“检察为民办实事”作为深化落实党史学习教育的实践载体。“检察为民办实事”的很多工作与检察办案履职密切相关,这就要立足检察工作实际,通过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引领检察人员自觉对标对表。对于党史学习教育要求开展的政治理论学习、党课教育、党日活动等表现情况,不能直接通过业绩指标评价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共性指标,与业绩指标、综合评价一并作为确定检察人员考核结果的依据。
另一方面,把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作为考核重点,促进政治与业务的深度融合。</SPAN>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研究人和研究事结合起来,避免从抽象到抽象,凭感觉下结论。政治素质、履职能力、作风表现等情况不是孤立的,很大程度体现为“案”“事”等工作实绩。《公务员考核规定》规定,对公务员的考核,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规定,对检察官的考核重点考核检察工作实绩。《指引》强调政治与业务深度融合,要求对检察人员考核评分实行分值总量控制,其中业绩指标分值不低于满分分值的60%,就是这一考核导向的体现。检察机关坚决捍卫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的“两个确立”,就要及时调整、动态设置考核指标,督促引导在具体的检察业务工作中做到“两个维护”,通过能动检察履职,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问:《若干规定》要求平时考评与年度考核相结合,《指引》又提出“全时”考核要求,两者有什么不同?</SPAN>
答:</SPAN>我们强调的“全时”,不仅仅要落实公务员平时考核有关要求,把过去的“年底算总账”转为“平时算细账”,更重要的是树立“全时段管理”的理念,向科学管理要“检察生产力”。对检察人员的考核,确定等次本身不是目的,更重要的是实现“全时”管理,根据考核实时计分排名情况,分析点评工作,鼓励先进,帮促后进,更好地发挥考核的激励引导作用。因此,我们提出要以发挥检务管理功能为重点,做好全时考核。
《指引》提出,要建立“一月一分析、一季一会商、半年一评估、年度总考核”的实时动态考核管理机制,把考核管理融入平时。具体而言,“全时”要求体现在以下环节:
一月一分析。</SPAN>每月召开部门负责人办公会,汇总本部门检察人员考核情况,对指标计分、综合评分是否客观公正,重点工作质效评价和加减分是否准确等进行审核把关,对计分结果与实际表现有无明显偏差进行分析评判,统筹调整考核得分。考核结果应当向检察人员公示,并结合部门例会、专题工作会等开展总结点评,指导改进工作,鼓励先进,帮促后进。
一季一报告。</SPAN>每季度检察人员考核工作落实情况、考核结果情况应向检察院党组进行专题报告。院党组结合检察队伍管理、干部能力素质、业务数据分析情况,研究提出调整干部、优化分工、改进业务等工作举措。
半年一评估。</SPAN>检察院组织评估各部门检察人员考核开展情况。各部门评估本部门考核指标、计分规则及结果运用情况,进行合理化调整。
年度总考核。</SPAN>结合年度考核有关工作安排,及时组织检察人员年度考核,根据得分排名开展等次评定、绩效奖金分配、交流任职、员额退出等工作。
这项制度是从最高检自身做起,逐步推向全国的。今年以来,最高检党组连续3个季度听取机关考核工作汇报,为各地检察院作出了示范。
问:您提到《指引》对各地反映的考核工作难题提出了解决思路,能简要为我们介绍一下吗?</SPAN>
答:</SPAN>在检察官考核中,反映最多的一个问题,就是“小院”检察官如何考核。实践中,不同检察业务条线的办案类型差异较大,检察官岗位职责内容、考核项目、质效评价指标各不相同。因此,《指引》规定,检察官考核得分原则上在部门内部或者职责相近的本院同类岗位之间进行排名比较,更能够体现横向比较的科学性。但是,目前全国超过60%的基层检察院编制数在50名以下,普遍存在一个条线只有一名检察官、一名检察官从事多个条线业务等情况。对于这些规模小的检察院,考核时检察官往往部门内无人比,难以对其履职情况作出有效评价,因此有跨部门比较的需求。
《指引》对如何跨部门比较检察官考核得分提出了指导性意见。主要思路是让检察官“同业竞争”,在上级院对所辖基层检察院开展条线业务考评或者对各条线检察官统一考核指标的前提下,根据检察官所属部门条线在本地基层检察院中的排名情况,或者根据检察官在全市相同条线检察官中的排名情况,对检察官的个人考核原始得分进行调整换算,作为在全院范围内拉通排名确定考核等次的主要依据。对于规模特别小的院,比如政法专项编制在30人以下的基层检察院,考虑到检察官人数很少,可以按照上述思路对检察官实行精细化考核排名,也可以适当简化考核,由院领导或者考核委员会统筹确定考核等次。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