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3)
<P> 五、其他</P>
<P> 第二十三条【公益诉讼】电子商务经营者因经营行为侵害众多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事诉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P>
<P> 第二十四条【附则】本规定自202X年XX月XX日起施行。</P>
<P>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P>
<P>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规定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P>
<P>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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