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相关负责人就《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化党史学习教育,巩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扎实办好为民实事,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引发的矛盾纠纷,维护婚姻登记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节约行政成本和司法资源,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民政部制定并下发《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近日,“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的制定背景、指导意义、主要内容、贯彻落实等回答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出台《指导意见》的背景和意义?</SPAN>
答:</SPAN>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建设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事关婚姻关系保护,事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事关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巩固。少数人出于种种目的,故意使用虚假身份信息或者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婚姻登记。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的发展,一些重复登记、以非真实身份办理婚姻登记的情况陆续被核查发现。但遇到这类纠纷以什么程序处理,缺乏明确规定,且现实中处理此类纠纷面临不少困境。
一是</SPAN>因受害者举证存在一定难度,依据现有立案标准,通过公安机关启动立案程序进行维权难。
二是</SPAN>由于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此类情形属于可撤销婚姻或婚姻无效情形,受害者通过民政部门自行撤销难。
三是</SPAN>此类情形因不存在真实婚姻关系,受害者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获得救济难,提起行政诉讼时往往又因已过起诉期限无法进入实体审理。
四是</SPAN>尽管近年来检察机关通过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对解决此类纠纷进行了尝试,也发布了相关的指导性案例,促进解决了一些案件中的此类问题,但对于那些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监督纠正意见,又需要督促行政机关自行纠正的案件如何处理缺乏明确规定。
因此,畅通解决冒名婚姻登记纠纷法律救济渠道,凝聚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合力,依法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很强的现实必要性和紧迫性。最高检行政检察厅会同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深入调研,结合所办案件和总结地方经验,在工作层面加强密切沟通,推动“两高两部”共同制定了该《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的制定下发,是“两高两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具体实践;是深化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巩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合力为群众办实事的生动体现;是坚持系统观念和问题导向,针对以冒名顶替或弄虚作假方式办理婚姻登记现实中法律救济不畅的难题,系统明确解决方式,实现解民忧、破难题的重要成果,对于指导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民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衔接,凝聚工作合力,规范撤销婚姻登记等程序,加大对冒名婚姻登记等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推动解决和预防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问:《指导意见》主要包括哪些内容?</SPAN>
答:</SPAN>《指导意见》针对当前解决冒名婚姻登记问题的突出难点,立足打通司法和行政的堵点,强化通力协作,坚持依法纠错、救济权利,主动化解矛盾纠纷,推动冒名顶替或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类“存量”问题得到妥善处理,同时加大婚姻登记作假的打击力度,严防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增量”行为发生。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第一,立足相关部门职责定位,对依法履职提出明确要求。</SPAN>一是</SPAN><SPAN style="PADDING-BOTTOM: 0px; TEXT-INDENT: 0px; PADDING-LEFT: 0px; PADDING-RIGHT: 0px; DISPLAY: inline; FONT-FAMILY: 'Microsoft YaHei', SimSun !important; FONT-SIZE: 12pt; PADDING-TOP: 0px">对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审理和裁判提出要求。规定“人民法院办理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类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案情实际,以促进问题解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目的,依法立案、审理并作出裁判。”“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类行政案件,应当结合具体案情依法认定起诉期限;对被冒名顶替者或者其他当事人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但最长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SPAN>二是</SPAN><SPAN style="PADDING-BOTTOM: 0px; TEXT-INDENT: 0px; PADDING-LEFT: 0px; PADDING-RIGHT: 0px; DISPLAY: inline; FONT-FAMILY: 'Microsoft YaHei', SimSun !important; FONT-SIZE: 12pt; PADDING-TOP: 0px">对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行政检察监督提出要求。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类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依法开展调查核实,认为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裁判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提出监督纠正意见。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发现相关个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线索、监督立案查处。”</SPAN>三是</SPAN><SPAN style="PADDING-BOTTOM: 0px; TEXT-INDENT: 0px; PADDING-LEFT: 0px; PADDING-RIGHT: 0px; DISPLAY: inline; FONT-FAMILY: 'Microsoft YaHei', SimSun !important; FONT-SIZE: 12pt; PADDING-TOP: 0px">对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提出要求。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的报案、举报,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犯罪事实,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SPAN>四是</SPAN><SPAN style="PADDING-BOTTOM: 0px; TEXT-INDENT: 0px; PADDING-LEFT: 0px; PADDING-RIGHT: 0px; DISPLAY: inline; FONT-FAMILY: 'Microsoft YaHei', SimSun !important; FONT-SIZE: 12pt; PADDING-TOP: 0px">对民政部门及时转交线索和配合调查处理提出要求。规定“民政部门对于当事人反映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办理婚姻登记,或者婚姻登记的一方反映另一方系冒名顶替、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应当及时将有关线索转交公安、司法等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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