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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社会生活噪声突出问题 解读噪声污染防治法(2)

  确定建设布局,应当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等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应当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交付使用;在交通干线两侧等地方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还应当按照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

  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

  “解决‘先路后房、先房后路’噪声问题需要综合施策,噪声污染防治法还作了一些与此密切相关的规定。”刘海涛举例称,比如环境影响评价、噪声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新建公路铁路线路选线设计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民用机场选址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距离符合标准要求、民用机场所在地政府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和限制建设区域并实施控制、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等。(记者 赵晨熙)</DIV></DIV></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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