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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关于《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4)
  第二十一条 邮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快递业碳达峰、碳中和推进措施,构建碳管理常态化机制。</P>
  第四章 市场秩序</STRONG></P>
  第二十二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范围内依法经营快递业务,不得超越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P>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信息。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取得分支机构名录后20日内,未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公告作废其分支机构名录。</P>
  第二十三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快递业务委托给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经营,不得以任何方式超越许可范围委托经营。</P>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超越其经营许可范围接受快递业务经营委托。</P>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为电子商务经营者交付商品提供快递服务的,应当告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销售商品的网页上公示快递服务品牌。</P>
  第二十四条 快递服务品牌所属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使用其快递服务品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实施统一管理,应当建立相关管理机制和管理制度,有效实施管理措施,履行统一管理责任。</P>
  第二十五条 快递服务品牌所属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妨碍使用其快递服务品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P>
  (一)附加不合理条件;</P>
  (二)实施显失公平的管理措施;</P>
  (三)滥用支配地位;</P>
  (四)实施自我优待;</P>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P>
  第二十六条 快递服务品牌所属企业在作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决定之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防范应对风险和维护快递服务网络稳定运行的具体措施,作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决定后,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风险评估报告。</P>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发生重大服务阻断、暂停快递业务经营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P>
  第二十七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P>
  (一)与他人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用户的合法权益;</P>
  (二)无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价格提供快递服务;</P>
  (三)向他人作出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经营快递业务宣传,牟取不当利益;</P>
  (四)虚构快递服务信息或者配合他人非法活动提供快递服务;</P>
  (五)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P>
  第五章 快递服务</STRONG></P>
  第二十八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在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明显方式向社会公布其服务种类、服务地域、服务时限、营业时间、资费标准、快件查询、损失赔偿、投诉处理等服务事项。</P>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其公示或者公布的服务地域事项中,应当以建制村或者社区为基本范围,明确服务深度。</P>
  除不可抗力外,前两款规定的事项发生变更的,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提前7日向社会发布服务提示公告。</P>
  第二十九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快递服务,应当与寄件人订立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寄件人、邮政管理部门能够通过快递运单码号查知,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P>
  (一)订立、履行快递服务合同所必需的用户个人信息以及信息的处理方式;</P>
  (二)快递服务承诺事项以及履行方式和完成标准;</P>
  (三)快递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重量;</P>
  (四)服务纠纷的解决方式。</P>
  快递服务合同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合同交易条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应当在快递服务合同上以醒目的方式列出,并予以特别说明;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条款可能影响用户重大利益的,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向用户进行提示。</P>
  第三十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范,规范快递服务行为,保障服务质量,并符合下列要求:</P>
  (一)提供快递服务时,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P>
  (二)提醒寄件人在填写快递运单前,认真阅读快递服务合同条款、遵守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物品的有关规定,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P>
  (三)依法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登记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不得收寄;</P>
  (四)对寄件人交寄的信件以外的物品进行查验,登记内件品名,寄件人拒绝提供内件信息或者提供的内件信息不实的,不得收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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