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全文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答记者问(2)
<P>  此外,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已被行政机关给予罚款或者被人民法院判处罚金的,因缺乏法律依据而不能免除侵权人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但《解释》第10条规定可在确定惩罚金数额时予以综合考虑。</P>
<P>  通过刚才的发布,我们了解到,惩罚性赔偿是民法典规定的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的特殊方式。请再进一步介绍《解释》的出台,对生态环境保护将发挥怎样的作用?</P>
<P>  答:民法典新增加规定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民法典对现代社会环境问题作出的时代回应。《解释》的出台,旨在准确理解和切实实施民法典这一新增规定,对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具有重要作用。</P>
<P>  一是贯彻最严密法治观。刚才谈到,生态环境领域存在违法成本低的突出问题。传统补偿性损害赔偿仅具有填平功能,不足以惩戒侵权人的环境违法行为。普通环境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难以体现针对恶意侵权人的否定性评价。惩罚性赔偿责任,通过让恶意的不法行为人承担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责任方式,对其严重侵权行为付出应有代价,提高违法成本。《解释》的出台,是贯彻落实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具体实践,有利于正确统一适用民法典,充分救济受害人,惩罚恶意侵权人,并警示他人不得实施类似行为。</P>
<P>  二是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惩罚性赔偿责任,是民法典关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规定的一大亮点。针对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侵权人,适用特殊的责任方式,是对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的进一步落实。《解释》的出台,在禁止令、生态环境修复等预防性、恢复性司法措施之外,明确了惩罚性赔偿的具体适用,提供了更为丰富完善的环境司法措施,有助于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协同推进人民富裕、国家强盛、中国美丽。</P>
<P>  三是实现环境公平正义。侵权责任方式是民法典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之一,相比较于行政法、刑法上的保护方式,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解释》规定,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已经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情形,并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责任相对于行政、刑事责任的优先承担顺位及其在民事责任内部的劣后位序,有益于有机衔接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刑事制裁、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强化责任追究,切实增进生态环境民生福祉。</P>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