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最高检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修订后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进一步完善选任管理工作 提升人民监督员监督质效 </P>
——司法部最高检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修订后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P>
<P> 为进一步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规范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对2016年制定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已于日前印发了新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下称新《办法》)。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新《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P>
<P> 问:请介绍一下修订《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的背景和意义。 </P>
<P> 答: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对检察机关检察权实行监督的制度,是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重要形式。党中央高度重视人民监督员工作。2015年,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机制和管理方式,由司法行政机关承担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职责。2020年,中共中央印发《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2021年,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都对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提出明确要求。 </P>
<P> 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于2016年7月联合印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下称原《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职能发生重大调整,人民监督员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征求司法部意见的基础上,于2019年8月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下称新《规定》),对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方式、程序、层级等进行了调整。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密切配合,结合实际完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具体措施,共同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健康发展。目前,全国共有人民监督员2.3万余人。各地组织人民监督员初任培训、业务培训等,实现了培训全覆盖,人民监督员队伍素质不断提高,2021年监督检察机关办案活动11万余人次,有力推动了检务公开,促进了司法民主。 </P>
<P>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适应监察体制改革和人民监督员制度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司法部组织力量,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 </P>
<P> 问:新《办法》主要的修改内容是什么? </P>
<P> 答:新《办法》立足人民监督员制度定位,着眼于建设一支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扎实群众基础的人民监督员队伍,总结各地经验做法,坚持问题导向,在原《办法》基本框架和主体内容基本不变的前提下,重点聚焦人民监督员制度调整所涉及的内容进行相应的修改完善,确保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和使用相衔接。 </P>
<P> 首先,一个重要的变化是将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范围由“案件”修改为“办案活动”,这与新《规定》是一致的。 </P>
<P> 其次,调整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层级。为了更好地实现监督功能,最大限度地促进司法公正,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之初,就确定了人民监督员分为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和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省级和市级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基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考虑到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范围已经拓展为检察机关办案活动,监督数量有较大增长,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的机会也大大增加,且司法行政机关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的方式,能够在程序上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因此,新《办法》在保留两级人民监督员的基础上,对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层级进行了调整。新《办法》规定,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同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分院、派出院办案活动,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直辖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同级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 </P>
<P> 此外,为了更好地实现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的监督,新《办法》还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监督办案活动,商司法部在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中抽选。 </P>
<P> 问: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较之前是否有变化? </P>
<P> 答:选任一支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扎实群众基础的人民监督员队伍,是发挥好人民监督员制度作用、促进司法公正的基础条件。原《办法》规定,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的年满23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担任人民监督员。人民监督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各地经过几年的实践,普遍认为这样的规定明确了人民监督员最基本的素质条件,让更多的人民群众有机会参与到这支队伍中来,有利于实现人民监督员的广泛性、代表性,也符合工作实际。因此仍然沿用原有的规定,未作修改。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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