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最高检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修订后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答记者问(2)
<P> 同时,为了促进人民监督员队伍健康发展,新《办法》对不宜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的人员以及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的情形进行了完善。一是考虑到监察机关的职能定位,规定监察机关在职工作人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二是增加了担任人民监督员的禁止性条件。 </P>
<P> 问:普通群众通过什么渠道可以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 </P>
<P> 答:为方便人民群众更好参与到人民监督员队伍中来,我们坚持公开、便捷、高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人民群众的知晓和参与途径。一是明确了公告的内容和时限。明确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人民检察院,合理确定人民监督员的名额和分布,并向社会发布选任公告,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二是拓展了群众参与的方式。广大人民群众在规定的时限内,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单位和组织推荐两种方式成为人民监督员候选人。为了更好地体现人民监督员的广泛性,发挥群团组织作用,根据有关规定,新《办法》明确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成为人民监督员候选人。 </P>
<P> 当然,在选任过程中,司法行政机关还将会同人民检察院以及相关部门,对人民监督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切实把那些有条件、有能力、有意愿的人选任到人民监督员队伍中来。 </P>
<P> 我们希望,有更多的人民群众关心、关注司法,踊跃参与到监督司法活动中来,共同为推进司法公正贡献力量。 </P>
<P> 问:如何确保新《办法》的贯彻落实? </P>
<P> 答:落实好党中央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部署要求、完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的共同职责,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抓好新《办法》的贯彻落实。 </P>
<P> 一是强化学习培训。司法部将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的干部进行培训,准确理解、把握新《办法》的内涵和具体要求,确保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组织好对新《办法》的学习理解,将新《办法》纳入本级人民监督员培训课程,同时抓好对人民监督员的初任培训、任期培训,不断提高人民监督员的履职能力和水平。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结合实际,采取集中培训、参与实践与线上培训相结合的形式,达到最佳的培训效果。 </P>
<P> 二是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广泛宣传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工作成效和典型案例,让更多的群众了解、关心、支持人民监督员工作,积极参与到人民监督员队伍中来,为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发展、促进司法公正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P>
<P> 三是健全工作机制。我们将指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会同检察机关和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协作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推动工作的合力。加强信息化建设,努力实现司法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以及相关部门之间共享协同,实现工作流程便捷高效。 </P>
<P> (正义网北京1月13日电)</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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