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2022年1月1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何东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出席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
问题1:平等保护包括中小微企业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是我国民法典的基本精神,能否介绍一下《意见》就如何适用好民法典的制度、规则,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民法典是保护中小微企业的基本依据,对规范经济生活和经济活动赖以依托的财产关系、交易关系,对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小微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细胞。《意见》把贯彻实施好民法典作为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抓手,指导各级人民法院用足用好民法典的相关制度、规则,积极为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添动力、强活力。具体体现在:
一是坚持自愿原则,依法认定合同效力。中小微企业拥有“小而美”的独特优势,特别是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中有广阔的发展空间。《意见》严格贯彻落实民法典的自愿原则,坚持鼓励和促成交易的立场,强调准确把握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合理判断各类交易模式和交易结构创新的合同效力,充分发挥中小微企业的能动性。
二是贯彻平等和公平原则。中小微企业更容易受到疫情、经济波动等因素的影响,而陷入危困状态。对于中小微企业因此被迫接受不合理交易条件的情形,《意见》特别规定,具有优势地位的市场主体利用中小微企业处于危困状态或者对于内容复杂的合同缺乏判断能力,致使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中小微企业请求撤销该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中小微企业因不可抗力、疫情影响而难以继续履行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的情形,《意见》强调要依照民法典第590条或者第533条的规定适用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规则妥善处理。
三是遵循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民法中的“帝王规则”,《意见》把贯彻诚信原则专门作为一条,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通过履行审判执行职能,支持引导包括中小微企业在内的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核心内容是通过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等制度的运用,保护诚信行为,惩戒失信行为,强化包括中小微企业在内的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规则意识、责任意识。例如,《意见》特别强调,在认定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予以撤销后,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防止不诚信当事人因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而获益。
问题2:请问最高人民法院为助力缓解当前中小微企业普遍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出了哪些实际举措?
答:去年12月8日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加大对实体经济融资支持力度,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增量、扩面、降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对标党和国家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人民法院要积极发挥司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助力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一是依法妥善审理金融借款纠纷案件。对金融机构违反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政策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诉讼主张,不予支持;对金融机构收取的利息以及以咨询费、担保费等其他费用为名收取的变相利息,严格依照支农支小再贷款信贷优惠利率政策的规定,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二是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依法确认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等非典型担保的法律效力,支持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拓宽融资渠道,支持企业以仓单、提单、汇票、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融资,支持金融机构创新服务中小微企业的信贷产品,与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共享企业涉诉信息,帮助金融机构更加精准地对企业“画像”,让信用良好的中小微企业更容易获得贷款。三是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秩序。依法否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预扣本金或者利息、变相高息等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合同条款效力,依法否定“高利转贷”、“职业放贷”等违法借贷行为的效力。推动各地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加大对“套路贷”等虚假诉讼的防范和制裁力度。
问题3:在“三重压力”和疫情持续的背景下,拖欠账款问题对中小微企业影响重大。最高法院出台《意见》,对解决这个问题有什么新招实招?
答:司法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20条”,可以说,条条都是“实招”,而且还有不少“新招”。最高法院一直以来都非常重视解决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问题。2019年开展“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成果”专项执行行动,2020年开展“发挥执行职能、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专项执行行动,都将拖欠中小企业案件作为一类重点案件,不断加大执行力度,取得了一些工作成效。此次发布《意见》,既是对之前一些工作经验进行制度化凝炼,也提出了一些新的有效举措,我特别例举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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