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2)
一是建立“绿色通道”。大家知道,各地法院就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建立了快立快审快执的“绿色通道”。考虑到农民工在中小微企业就业相对集中,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问题往往与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紧密联系在一起。如果不能快速解决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问题,中小微企业可能无力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尽快实现农民工工资债权的目的也难以实现。为此,《意见》规定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一并纳入“绿色通道”,这是一个新举措。
二是强化在诉讼中对中小微企业平等保护措施。充分考虑中小微企业的实际情况,依法对其进行诉讼引导和释明,加大依职权调取证据的力度,切实查清案件事实,防止一些中小微企业在市场交易中的弱势地位转化为诉讼中的不利地位,努力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对于受疫情等因素影响直接导致中小微企业合同履行不能或者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的,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规则,合理划分责任,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一些单位和大型企业就拖欠账款问题,迫使中小微企业接受不平等条件,达成与市场价格明显背离的以物抵债协议或者约定明显不合理的支付期限、条件,中小微企业以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该协议或者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是严禁查封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意见》旗帜鲜明地禁止查封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账户。对房地产预售资金账户采取查封措施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监管部门,并不得影响账户资金专款专用。切实保护商品房购买者、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四是建立协同治理机制。《意见》明确,要推进与监管部门的密切协作、协同治理,具体而言,就是要总结实践经验,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法规规章,进一步加强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沟通协作,主动争取将案件执行纳入清欠整体工作部署,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细化工作措施,形成强大合力。
如此等等,通过这套“组合拳”,我们有信心把党中央关于解决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的要求落实到位,为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问题4:保护产权是保护市场主体内在要求,中小微企业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强化中小微企业产权的依法保护,显得尤为重要。请问《意见》对此提出了哪些有针对性的新举措、新思路?
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产权保护意见》)强调,要着眼长远,着力当下,抓紧解决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产权保护的精准度。中小微企业占企业总数的99%以上,是保市场主体的重要对象,是保就业的重要力量,也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有力支撑。针对中小微企业的特点和产权保护中的重点问题,《意见》采取精准保护的思路,在第二部分专题规定中小微企业的产权保护问题。
一是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中小微企业经济纠纷。针对中小微企业普遍存在的内部治理机制不够健全,经营行为不够规范的问题,《意见》第7条严格贯彻《产权保护意见》,明确要求司法机关应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严格区分中小微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参与兼并重组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等的界限,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对于中小微企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二是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统一,强化对中小微企业的诉讼程序保障。例如,《意见》强调要充分考虑中小微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依法进行诉讼引导和释明,完善和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在线诉讼等机制,用好司法救助等措施,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诉讼成本,防止其在市场交易中的弱势地位转化为诉讼中的不利地位。在民事、行政、刑事交叉案件中,要切实贯彻民法典第187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优先承担原则。
三是贯彻全面保护原则,同时突出强调对中小微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为激发中小微企业的创新活力,《意见》在坚持实体与程序全面保障,民事、刑事、行政、执行各领域全面发力,物权、债权、股权等各项权利全面保护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对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例如,《意见》第6条强调,要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微企业关键核心技术和原始创新成果的保护力度;要依法认定合同相对方利用优势地位,不合理限制中小微企业开展技术竞争或者技术改进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或者条款无效;要妥善处理保护商业秘密与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要依法制裁不诚信诉讼和恶意诉讼行为,规制各类滥用知识产权等阻碍中小微企业创新的不法行为。
问题5:为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意见》在第六部分提出要最大限度降低执行措施对它的不利影响。但是,实践中,一些有履行能力但不讲诚信的中小微企业会通过各种方式规避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对它加大执行力度。请问,我们应该如何处理好二者的关系?
答:强制执行措施直接关系到被执行人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到被执行人的生产生活,有的甚至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我们提出最大限度降低执行措施对中小微企业的不利影响,绝对不是搞“差别对待”,不是对作为债务人的中小微企业不采取执行措施,而是在采取执行措施时充分平衡各方当事人权益、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发展大局,在能够保障申请执行人债权的情况下,尽可能采取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影响最小的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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