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关于公开征求《安全生产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我部组织起草了《安全生产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moj.gov.cn</A>、<A href="http://www.chinalaw.gov.cn">www.chinalaw.gov.cn</A>),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电子邮箱:<A href="mailto:yjbzfs@163.com">yjbzfs@163.com</A>。
3.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70号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05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2月11日。
应急管理部
2022年1月12日
安全生产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安全生产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矿山、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以及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验、检测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严重违法失信(以下简称严重违法失信)是指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并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行为。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是指应急管理部门将严重违法失信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施惩戒和信用修复,并记录、共享、公开相关信息等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
按照“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管理制度,加大信息保护力度。推进与其他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共用,健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查询、应用和反馈机制,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章 列入条件和管理措施
第六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下列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一)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经调查认定对该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应当列入名单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二)12个月内累计发生2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被处以罚款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
(五)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第七条 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下列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一)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或者许可被暂扣、吊销期间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二)以欺骗、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或者出租、出借相关许可证件、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三)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
(四)在应急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有执行能力但拒不执行、逃避执行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五)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信息,在有关全国信用信息平台予以公示。
依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规定,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机构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单位和人员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实施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
第三章 列入和移出程序
第九条 应急管理部门作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书面决定前,应当告知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告知内容应当包括列入时间、列入事由、列入依据、惩戒措施提示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等事项。
第十条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应当出具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内容应当包括工商登记注册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人员姓名及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列入时间、列入事由、列入依据、惩戒措施、信用修复条件和程序、救济途径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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