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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4)

  (一)粮食经营者之间的争议。粮食经营者对对方提供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由双方协商通过会检解决,也可以共同委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对会检或者复检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具备条件的省级以上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再次申请复检,或者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二)粮食经营者与检验机构间的争议。粮食经营者对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原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具备条件的省级以上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再次申请复检,或者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粮食经营者对监督检查中产生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监督检查部门申请复检并充分说明理由。监督检查部门认为存在检验程序不规范、方法不适用等需要复检的情形的,安排原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必要时,可以安排其他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省级以上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使用备份样品进行复检。有充分理由说明备份样品不具备代表性且双方达成一致的,可以安排重新扦样。复检的结果与原检验结果不一致的,复检的费用由原检验机构承担;复检的结果与原检验结果一致的,复检的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第四十条 实行粮食检验能力验证和实验室间比对考核制度。国家粮食和储备部门(标准质量管理机构)及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定期组织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能力验证和实验室间比对考核。被考核机构比对考核不合格的,应当查找分析原因后及时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就考核不合格的项目出具检验报告。

  第五章 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处置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完善应对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及应急处置信息发布的相关机制和程序。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和应急队伍建设,强化应急装备配置和应急物资储备,满足应急需要。

  第四十二条 粮食经营者应当具备处置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能力,定期检查各项粮食质量安全风险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粮食质量安全事故隐患。

  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粮食经营者应当立即对事故予以妥善处置,防止损害扩大,并及时向其上级管理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粮食和储备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粮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接到粮食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应当依职责和权限立即调查处理,按规定采取封存、检验、责令召回、限定用途等措施,最大限度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发生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当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上一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并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相关部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粮食质量安全事故,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第四十四条 粮食质量安全事故调查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等,不得拒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十五条 调查粮食质量安全事故,除了依职责查明事故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还应当查明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情况。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依法依规依职责对粮食经营者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定粮食质量安全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并报上一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备案,对辖区内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粮食的质量安全管理、质量安全状况实施监督抽查。

  国家粮食和储备部门组织监督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地方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组织监督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上级粮食和储备部门监督抽查过的单位,下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当年一般不再重复监督抽查。

  国家粮食和储备部门定期对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的能力和水平进行核查,地方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对有关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履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质量安全情况,对检验仪器设备和扦样、检验的规范性进行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与粮食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以及其他资料、凭证;

  (四)对粮食经营者经营的粮食进行扦样检验;

  (五)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安全生产要求;

  (六)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

  (七)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粮食经营者拒绝检查的,相关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上一级粮食和储备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建立粮食经营者粮食质量安全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粮食经营者增加检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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