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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5)

  日常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经监督检查人员和粮食经营者签字后归档。粮食经营者拒绝签字的,应当如实记录原因,经监督检查人员2人以上签字后归档。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接到粮食质量安全咨询、投诉、举报和报告,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相对人,按程序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或者告知其向有权处理的部门反映。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加强本行政区域粮食污染监控,建立健全被污染粮食处置长效机制。

  第五十一条 国家粮食和储备部门按规定指导全国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评估考核工作,并对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年度评估考核,对评估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对下级粮食和储备部门的评估考核参照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现下列情形的,责令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的;

  (二)发现区域性粮食污染情况,未按规定及时报告或处置的;

  (三)未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相关机制的;

  (四)未按规定对粮食质量安全数据进行信息化管理的;

  (五)其他在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或者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第五十三条 粮食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进行通报批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或者未按规定执行粮食召回制度的;

  (二)未在收购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购粮食的品种、等级、质量标准等有关内容的;

  (三)将粮食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的;

  (四)未按规定执行储粮药剂使用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的;

  (五)粮食销售出库未提供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有效期超过规定时限,或者检验报告未随货同行的;

  (六)未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档案,或者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有关信息的。

  第五十四条 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或色泽、气味异常的粮食销售出库,未经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等情形的,由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现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依职责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罚:

  (一)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二)违反保密规定,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公开或者向他人提供检验数据的;

  (三)在相关检查中,对超期储存粮食的质量安全等未实施现场扦样,由利益相关方送样检验,或者扦样方法、程序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标准的;

  (四)存在其他违反扦样、检验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收购、储存、运输、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中的质量安全监管,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各地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重要指示和根治粮食购销领域存在问题的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粮食安全以及粮食质量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深入推进《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实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进行了修订。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现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自实施以来,在加强粮食经营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粮食检验、保障粮食质量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粮食工作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特别是在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新形势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粮食质量安全工作,《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也对强化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作出了新的规定。因此,有必要对现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

  二、修订主要内容

  (一)完善粮食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一是完善粮食收购、储存、出库等环节质量安全检验制度,严格执行相关质量标准,严禁以陈顶新、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多扣水杂、压级压价等行为。二是完善粮食验收检验制度。三是完善粮食在运输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运输粮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相关标准要求,减少运输损耗。四是完善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五是强化信息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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