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2)
3.问: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问题一直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监护制度是民法典的亮点内容,对于保护未成年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请问,本解释是如何回应实践需要,将这一亮点内容落地落实的?</STRONG>
答: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亿万家庭的幸福安宁,关系社会的和谐稳定。
民法典总则编在第二章自然人下专设监护一节,使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进一步明确,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为践行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准确适用民法典监护制度,本解释专设8个条文予以规定。比如,关于遗嘱指定监护人,考虑到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担任被监护人的父母中的一方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遗嘱生效时是按照法定监护由有监护能力的另一方担任监护人,还是按照遗嘱确定监护人,实践中存有争议。为避免未成年子女面临监护真空,本解释第7条第2款明确此时父母中有监护能力的一方为当然的法定监护人。又如,关于协议确定监护人,本解释第8条第1款明确规定有监护能力的父母不得通过协议监护的方式,免除自身对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再如,关于监护职责委托行使,为防止监护人逃避监护职责,本解释第13条明确受托人不因监护职责委托行使而成为监护人,强调监护人身份不因监护职责委托行使而改变。
此外,本解释第5条关于行为与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认定,以及第37条、第38条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对法定代理人诉讼时效期间的补充规定等规则,也是践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体现。
4.问:我们注意到本解释第29条就表见代理的具体适用作出了专门规定。能否介绍一下制定本条有什么考虑?</STRONG>
答:表见代理制度是信赖保护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护善意相对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如何认定“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是适用表见代理制度的关键问题。对此,本解释第28条第1款以《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3条规定为基础,结合理论研究成果和司法实务经验,明确了认定“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两个条件:一是存在代理权的外观;二是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且无过失。对上述两种情形的认定需要结合代理行为存在诸如合同书、公章、印鉴等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形式要素,以及合同的缔结时间、以谁的名义签字、是否盖有相关印章及印章真伪、标的物的交付方式与地点等因素综合判断。
此外,本解释第28条第2款还明确了相对人对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存在代理权的外观承担举证责任,被代理人就相对人不构成善意承担举证责任。这一规则既吸收了司法实务中的经验做法和学术界的研究成果,也与《民法典物权编解释一》有关善意取得规定的基本思路一致。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