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就人民法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新进展新成效答记者问(3)
问题3: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已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据了解,这次修改包括提高小额诉讼程序标的额标准、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确立在线诉讼法律效力等制度创新,旨在提升司法效率,优化审判资源配置,请问在效率提升的同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案件质量如何得到有效保障?</STRONG>
刘峥: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是基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情况,作出的一次专项修改。修法内容统筹兼顾了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和权利保障等多重诉讼价值,绝对不是单纯为了提升效率或者减轻负担,通过修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案件质量应该是只会加强、不会削弱。
在诉讼权利保障方面,修法始终坚持“提效率不减权利”的原则,高度重视人民群众诉讼权利的保障,修法内容不仅没有减损当事人权利,反而予以大大强化。一是未对当事人原有的诉讼权利作出任何限制。严格保留了修改前民事诉讼法中涉及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的内容,既没有作任何删除和简化,也没有增加任何新的限制条件,确保原有条文对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的完整性。二是在新修改内容中全面加强权利保障。例如,小额诉讼程序中,除了规定法定适用情形外,增加了合意适用模式,也就是超过法定适用标准金额一定范围之内,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适用;当事人认为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可以提出异议,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和异议权;审判组织形式上,增加当事人对独任制适用的异议权和二审独任制适用的选择权,明确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二审不得适用独任制,既加强了当事人权利保障,又强化了二审独任制适用的约束和监督;在线诉讼模式适用上,明确需以当事人同意为前提,强化法官的释明义务,充分尊重当事人对审理方式的自主选择,保障对诉讼流程、法律后果的知情权。三是完善当事人行使权利的保障机制。实践中,人民法院切实贯彻落实民事诉讼法要求,积极通过完善工作流程、建设诉讼平台、优化系统功能等举措,有效保障当事人更加充分、便捷、及时、高效地行使诉讼权利。
在案件质量保障方面,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将公正司法放在首位,坚决防止以牺牲案件质量为代价换取审判效率提升。一是严格把握审理程序和审判组织的适用条件。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小额诉讼程序、普通程序独任制、二审独任制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负面清单均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都予以严格落实,切实防止程序滥用,确保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二是准确适用审理程序和审判组织转换机制。人民法院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结合案件性质特点、疑难复杂程度、当事人争议大小等因素,及时合理对审理程序和审判组织作出转换,确保案件“当转则转”“繁案精审”。三是加强审判监督管理。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指导全国法院建立健全配套监督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独任法官审判权责清单,依托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适用独任制的案件的全流程监督,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对独任法官的咨询、监督作用,完善独任制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同时,坚持不懈推进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建立健全法官惩戒工作程序和法官违法违纪退额管理规定,加大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力度,强化廉政风险防控,确保“独任而不放任”。
问题4:刚才沈亮副院长提到,随着人民法院发布“三大在线规则”,互联网司法规则体系已基本建立。请问这三个规则的主要内容和功能作用是什么?未来互联网司法将如何进一步发展?</STRONG>
何帆:互联网司法不仅是技术层面的“互联网+司法”,更重要的是从诉讼制度层面,构建起一套与互联网时代相适应,保障司法有序在线运行的程序规则体系。今年1月1日,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以专条明确了在线司法活动与线下司法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意味着在立法上已确立了在线司法与线下司法并行的基本司法形态。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三个在线规则,正是在现行诉讼法律制度框架下,对在线司法活动作出的全方位规范。《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主要针对在线诉讼活动,明确了在线办理案件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适用条件,以及从起诉立案到宣判执行等全流程诉讼环节的在线程序规范。《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主要针对在线调解活动,明确了在线调解的适用主体、适用阶段、平台载体、诉调对接、司法确认、调解程序、行为规范等内容。《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主要规定在线司法活动的技术保障,明确了支持在线司法的信息系统、应用方式、运行管理、数据安全等方面的建设标准。
可以说,三个规则的出台,有效覆盖了司法活动全领域,贯穿了审判执行全过程,为在线司法“定标尺”,为程序适用“立规矩”,为技术应用“明边界”。“三大规则”的实施,将进一步打破“时空限制”,使人民群众参与诉讼和调解的方式更加便捷、渠道更加多元、成本大幅降低;各类在线司法活动将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合法规范、严谨有序;各类系统建设的目标定位更为清晰,将实现平台集成、功能整合、场景拓展、数据互通、安全可控,为在线司法活动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此外,我们也组织将“三大规则”翻译成了英文,为全球互联网法治发展贡献中国方案和中国智慧,增强我国在互联网领域的法治国际传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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