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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检务督察局负责人就《检察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答记者问(3)
七、问:如何准确理解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事项的管辖范围?</SPAN>
答:</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十类应当给予检察官处分的违纪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其中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违反检察职责的行为,即是否存在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或因重大过失导致案件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需提请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查认定。检察官的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调查核实,依照法律及有关纪律规定处理。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事项实行分级负责制。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惩戒委员会负责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惩戒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官惩戒委员会负责审议辖区内检察官的惩戒事项,且不同层级的检察官惩戒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八、问:人民检察院与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分别履行哪些职责?</SPAN>
答:</SPAN>检察官惩戒工作由人民检察院与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分工负责。人民检察院依照《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的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检察官涉嫌违反检察职责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依照有关规定作出是否予以惩戒的决定,并给予相应处理。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根据人民检察院调查情况,从专业角度审查认定检察官是否存在违反检察职责的行为,提出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等审查意见。
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官惩戒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是受理检察官违反检察职责的问题线索,并视情按照规定方式进行线索处置;二是对当事检察官涉嫌违反检察职责的行为立案调查;三是调查终结后,提请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当事检察官是否存在违反检察职责行为;四是派员出席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组织的听证,宣读提请审议意见书,就当事检察官违反检察职责的行为和过错进行举证、质证并就惩戒相关事项发表意见;五是根据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作出是否予以惩戒的决定,并给予相应处理;六是受理审查当事检察官不服惩戒处理决定的复核和申诉,并作出相应决定;七是履行其他应由人民检察院承担的惩戒职责。
检察官惩戒委员会不直接受理对检察官的举报、投诉,其在检察官惩戒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是受理人民检察院提请审议事项;二是根据调查、听证、审议情况,认定当事检察官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违反检察职责行为,并提出相关审查意见;三是受理、审议当事检察官对审查意见的异议申请,并作出相应决定;四是审议决定检察官惩戒工作其他相关事项。
九、问:在检察官惩戒工作程序中,当事检察官享有哪些权利?</SPAN>
答:</SPAN>根据《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程序规定》有关规定,在检察官惩戒工作中,当事检察官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一是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检察官涉嫌违反检察职责行为立案后,根据《司法责任追究条例》有关规定,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向当事检察官宣布;在调查结束前,应当听取当事检察官陈述和申辩。二是在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事项时,当事检察官有权申请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委员、惩戒案件审查调查人员回避,有权出席听证,并进行陈述、举证和辩解,并可以向惩戒委员会申请相关人员到听证现场作证或说明情况。三是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查意见作出后,当事检察官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提出。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当事检察官异议申请后,对异议及其理由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四是人民检察院对当事检察官作出惩戒决定和相应处理后,当事检察官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不经复核,直接提出申诉。
十、问:人民检察院对当事检察官的惩戒处理方式有哪些?</SPAN>
答:</SPAN>对于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查认定检察官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的,人民检察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作出相应的惩戒处理决定:(一)给予停职、延期晋升、降低等级、调离司法办案工作岗位以及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组织处理;(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法律规定给予处分。上述惩戒处理方式可以视情况单独使用或者合并使用。如检察官违反检察职责的行为涉嫌职务犯罪的,人民检察院则应当将犯罪线索及时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对检察官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办案程序、文书制作以及司法作风等方面不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但不影响案件结论的正确性和效力的司法瑕疵行为和一般过失,人民检察院视情对当事检察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或者予以诫勉。
十一、下一步推进检察官惩戒工作有何考虑?</SPAN>
答:</SPAN>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切实抓好《程序规定》《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的贯彻落实。充分认识建立检察官惩戒制度的重要意义,加强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规范各地检察官惩戒委员会设置、人员组成以及惩戒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常态化错案追责工作机制,紧密衔接案件评查与检察官惩戒,健全惩戒线索发现、移送机制,推动检察官业绩考核、退出员额与检察官惩戒相贯通,有效发挥惩戒制度优势,压紧压实司法责任,促进检察官公正廉洁司法、能动履职。二是尽快筹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章程》,在最高检层面建立检察官惩戒制度,规范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工作,为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检察官惩戒工作作出示范。支持各地在中央确定的制度框架内,结合本地检察官惩戒工作实际,发挥首创精神,积极探索实践,及时总结工作经验,破解工作难题,推动检察官惩戒工作实质性开展。三是积极完善检察官惩戒工作相关配套制度机制。强化理论研究,及时总结各地实践经验,不断细化完善检察官惩戒案件线索移送受理、立案调查、提请审议、惩戒处理、权利救济等各项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办案质量瑕疵责任与违法办案责任的界限,细化检察长、检察委员会、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的责任划分,提高检察官惩戒工作的专业性、透明度和公信力。理顺惩戒调查与纪检监察调查的关系,研究制定检察官惩戒与纪检监察的程序衔接相关规定,形成内外部监督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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