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国家乡村振兴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就联合发布司法救助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乡村振兴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牢记“国之大者”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自觉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在司法救助工作持续加强协作配合,工作机制不断完善,综合救助效果不断提升,充分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检察机关办理司法救助案件数从2018年的1.3万余件上升到2021年的3.8万余件,发放救助金额从2018的1.9亿余元上升到2021年的6.1亿余元,并在2020年首次实现了消灭司法救助空白院的工作目标。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乡村振兴局以“检察机关与乡村振兴部门加强司法救助协作”为主题发布10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厅长徐向春、国家乡村振兴局政策法规司司长、新闻发言人陈洪波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记者:对农村地区生活困难的当事人开展司法救助,防止因案致贫返贫是社会关注的重点,请问发布这批典型案例的背景和主要考虑是什么?</SPAN>
答:</SPAN>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2021年是国家“十四五”规划实施的第一年,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十四五”时期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检察机关作为党绝对领导下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后,应当深刻认识司法救助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继续发挥好救助工作“司法扶贫”的特色和优势,主动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系统总结司法救助助力脱贫攻坚工作经验基础上,部署全国检察机关自2021年2月起开展为期两年的“司法救助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专项活动,着力加强对农村地区生活困难当事人的司法救助,努力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上推动司法救助工作“提档升级”。
专项活动开展一年来,取得积极成效,达到了预期目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救助了一大批农村地区生活困难的当事人。全国检察机关强化主动救助意识,坚持应救助尽救助,在检察办案全过程各环节全面落实救助责任,救助农村地区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以及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重点救助对象1.7万余人,发放救助金2.3亿余元。二是进一步加强了与乡村振兴等部门的协作。检察机关积极沟通联系乡村振兴等部门,搭建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服务乡村振兴工作平台,建立健全延伸协同多元救助机制,促进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机衔接。各地检察机关还建立上下级检察机关联合救助机制,强化省域内救助资金统筹直接划拨,对案件多发、救助需求大的地区予以资金倾斜支持。三是推动了司法救助效果不断优化。以求极致精神办理司法救助案件,围绕农村地区因案导致生活困难的重点救助人群,在支付救助金的同时,“一案一策”开展多元综合帮扶,将司法救助案件办理与推进社会治理相融合,注重运用司法救助修复社会关系、化解矛盾纠纷,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促进提升社会治理水平。
为总结各地经验做法,发挥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切实加强检察机关与乡村振兴部门在开展司法救助工作中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司法救助“雪中送炭”“救急解困”功能,进一步深入推进司法救助助推乡村振兴专项活动,更好形成工作合力,我们对专项活动中各地涌现的优秀案件进行了梳理和筛选,编制了这批典型案例。
2、记者:请问此次公布的司法救助典型案例有哪些特点?</SPAN>
答:</SPAN>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2018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发挥典型案例对司法救助工作的引领示范作用,先后编发多批次司法救助典型案例,编发频次逐步加快,编发方式更加精细,实现了从综合案例向专题案例、从内部印发向社会公开的显著转变,工作主题更加突出、社会效果更加凸显,为案件当事人了解司法救助政策、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提供了指引,为各级检察机关深入开展司法救助工作树立了样板和标杆,为社会各界更加了解、关心和支持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搭建了平台。
此次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发布的司法救助典型案例,从救助线索来源看,既有乡村振兴部门移送救助线索的,如谢某华等5人司法救助案、陈某某司法救助案,也有检察机关、乡村振兴部门联合排查发现救助线索的,如张某英、罗某飞司法救助案。从救助所处的检察环节看,既有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办案环节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启动救助程序的,也有在其他法律监督工作中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启动救助程序的。从原案类型看,既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重大刑事案件,也有交通肇事、诈骗等农村地区常发、易发的违法犯罪案件。从救助对象看,一方面是生活困难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等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另一方面又是刑事被害人近亲属、未成年人、残疾人等重点救助人群。从救助协作措施看,既有主动依托检察机关与乡村振兴部门建立的救助协作机制开展调查核实的,也有检察机关给予救助后协同乡村振兴部门进行综合帮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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