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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国家乡村振兴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就联合发布司法救助典型案例答记者问(3)
5、记者:这批典型案例中,有不少都提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请问检察机关开展的司法救助与其他职能部门开展的社会救助之间如何衔接?</SPAN>
答:</SPAN>根据2014年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中政委〔2014〕3号)和《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的规定,检察机关开展司法救助,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司法救助的重要特点是辅助性,重点是解决司法过程中发现的符合条件的特定案件当事人生活上面临的急迫困难,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进行一次性救助,因而具有鲜明的“救急解困”作用,要求快速办理,及时施救,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司法救助不包揽被救助人的全部困难,不能替代“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社会救助,要解决被救助人今后长远生活问题,还需要通过社会救助机制和自身努力发挥作用。因此,我们在司法救助工作中,一方面要求,对于当事人不符合救助条件或者实施救助后仍然面临生活困难,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相关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及时予以社会救助,做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机衔接;另一方面也强调,要坚持救助帮扶和“志智双扶”相结合,充分调动被救助人的主动性、积极性,让司法救助具有可持续的内生动力。
6、记者:请问今年检察机关接续开展“司法救助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专项活动,有什么新打算新举措?</SPAN>
答:</SPAN>今年1月,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再次听取高检院党组工作汇报,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为新时代新征程上推进党的检察事业创新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全国检察机关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接续深入推进“司法救助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专项活动,再接再厉,止于至善,以实际行动和扎实成效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一是保持政治定力,持续加大对农村地区生活困难当事人的救助力度。牢记“国之大者”,着眼国家重大战略需要,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聚焦“高质量发展”主题,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进一步抓实专项活动,更加积极救助农村地区因常发、易发案件导致生活困难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有效防止因案致贫返贫,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扎实为乡村全面振兴作出检察贡献。
二是健全工作机制,努力做到应救助尽救助。认真贯彻修订后《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提出的新要求,着力优化上下级检察院联合救助、服务乡村振兴工作平台等机制,进一步巩固提升检察机关“一盘棋”“一体化”推进司法救助格局。争取党委政法委的领导和政府财政部门的支持,推动建立司法救助资金快速审批拨付或预拨付工作机制,强化救助资金保障,着力破解影响制约司法救助工作深入开展的“瓶颈”问题,努力做到凡是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均及时提供救助。
三是强化系统思维,不断巩固提升救助实效。自觉能动履行司法救助“助力”“助推”服务保障职能,与乡村振兴部门建立健全司法救助助推乡村振兴工作平台,适应信息化大势,充分挖掘、用好大数据,用大数据融合助推司法救助工作,实现检察机关司法救助信息与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监测和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数据共享、工作互动、效果互促。进一步完善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机衔接机制,积极搭建协同救助帮扶平台,提升工作实效,有效传递党和国家关怀温暖,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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