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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再次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6)
  第五十六条 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托有关医疗卫生机构、高等学校等,开展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所致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的基础研究和筛查评估、诊断、预防、干预等应用研究。
  第六章 法律责任</FONT></STRONG>
  第五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 学校、社区、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职责的,由县级以上教育、民政、文化和旅游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监护人所在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依法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等。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网信、新闻出版、教育、电信、公安、民政、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网信、新闻出版、电信、公安、民政、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至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网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决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未成年人保护负责人。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网信、电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相关许可,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同类网络产品和服务业务。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给未成年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FONT></STRONG>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智能终端产品,是指可以接入网络、具有操作系统、能够由用户自行安装应用软件的手机、计算机等网络终端产品。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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