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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

问题一:
请介绍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的起草背景和主要过程。

答: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之后,根据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进行了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进行了第二次修正。

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于1997年,共有40条。该司法解释在贯彻实施国家赔偿法,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公正审理各类行政赔偿案件,规范和加强行政赔偿工作,实质化解行政赔偿争议,保障赔偿请求人获得行政赔偿的权利,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赔偿义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考虑到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已经修改多年、《民法典》出台,且行政赔偿审理实践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规范行政赔偿案件审理,有必要在总结近年来的经验和做法、修改完善原有司法解释的基础之上,制定一部新时代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赔偿司法解释。

在起草《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的过程中,我们开展了多形式、多层次的调研活动。不仅听取各级法院的意见,还多次邀请行政法学专家学者参加调研座谈并听取意见;不仅征求院内相关部门的意见,还广泛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司法部等相关国家机关的意见。通过充分沟通、协商,在各方面对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诉讼途径、审理对象、判决方式等基本问题达成广泛共识的基础上,多次修改,最终形成行政赔偿司法解释送审稿,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结合行政赔偿案件审判实际,以解决实践中突出问题为导向,注重对存在分歧的重大疑难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注重规范的针对性、准确性和实效性。对于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不再重复作出规定;对可规定可不规定或者目前尚难以达成基本共识的内容,暂不作规定;对于旧司法解释中已经有规定且行之有效的内容,继续加以保留;对于近年来审判实践急需解决、旧司法解释未规定的内容,增加相应的条款。不追求大而全,根据审判实践需要确定具体条文的内容和数量。

问题二:
《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在起草《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的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行政赔偿司法解释》起草中,我们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依法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赔偿义务,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实质化解行政赔偿争议,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行政赔偿司法解释》起草中,我们认真落实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服务人民的根本立场,努力畅通行政赔偿救济途径、合理区分损失责任、完善行政赔偿判决方式,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赔偿权利。

三是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产权。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健全产权保护制度,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利,尤其是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产权,是建设良好法治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司法解释贯彻平等保护产权原则,切实维护民营经济合法产权,明确规定国家赔偿法“直接损失”赔偿就是“实际损失”赔偿,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害的,应当予以充分赔偿;明确规定财产赔偿的计算方式,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的范畴,为充分赔偿划定具体标准;明确土地房屋征收征用过程中违法强拆造成损失的,赔偿标准和数额不低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补偿安置标准和数额,等等。

四是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赔偿义务。《行政赔偿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对行政赔偿行为的监督权力,细化了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方式和判决方式,明确了部分特殊行政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科学划分了行政赔偿责任等。

五是服务高质量发展。积极落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要求,找准行政审判工作服务高质量发展的结合点、切入点,为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行政赔偿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行政行为与私人行为共同侵权的,当事人可以一并提起民事诉讼,同时对公、私各方的侵权责任作出合理划分;明确法院对原告未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告知义务,引导当事人尽可能一并解决行政赔偿争议;明确人民法院审理不履行行政赔偿义务案件要作出有具有明确给付内容的判决,被诉行政赔偿决定款额计算错误的要作出变更判决,实质解决赔偿争议;明确人民法院对侵权行政行为主诉裁驳,对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也应当予以裁驳等,实质化解各类行政赔偿争议,为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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