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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2)

问题三:
请介绍一下《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

答:《行政赔偿司法解释》全文共33条。主要内容有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行政赔偿的范围、要件和责任分担,实现对行政机关的精准监督

——明确了合法权益的内涵。《行政赔偿司法解释》严格落实国家赔偿法和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强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对其劳动权、相邻权等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亦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界定“其他违法行为”的范围。《行政赔偿司法解释》规定,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作出的不产生法律效果,但事实上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是否积极作为,行政行为可以分为作出的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为;根据行为结果是否出自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主观故意,行政行为又可以分为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行政机关不仅对作出的行政行为、法律行为违法造成损害要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对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和事实行为违法造成损害的,亦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明确赔偿决定等行政行为属于受案范围。为了进一步厘清行政赔偿案件的受案范围和审理对象,《行政赔偿司法解释》明确,行政赔偿决定、不予赔偿决定以及逾期不作出赔偿决定等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赔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赔偿诉讼要在对相关赔偿行为本身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评判的基础上,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实质化解行政赔偿争议。

——列举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的两类主要情形。为了准确把握侵权的行政行为已经被确认违法的标准,《行政赔偿司法解释》列举了常见的两类具体表现形式:一是行政行为被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无效;二是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该行为被生效法律文书或监察机关政务处分确认为渎职、滥用职权。

——完善行政赔偿构成要件。《行政赔偿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主张的损害事实是否存在、损害与违法行政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告的损失是否已经通过行政补偿等其他途径获得充分救济等事项一并予以审查,完善了行政赔偿的法定构成要件。

——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一般情况下,原告请求行政赔偿应当对违法行政行为造成损害以及损害大小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是,以下两种情形,举证责任倒置:一是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二是原告主张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受到身体伤害,被告否认相关损害事实或者损害与违法行政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的,被告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

——科学划分行政赔偿责任。一是明确了行政机关共同侵权连带赔偿责任;二是规定了行政机关分别侵权的连带赔偿责任和按份赔偿责任;三是确定了因第三人提供虚假材料导致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赔偿责任分担;四是规范了因第三人侵权但行政机关又不作为的行政赔偿责任分担;五是界定了因客观原因造成损害而行政机关又不作为的行政赔偿责任分担。

(二)科学界定损害赔偿范畴,体现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全面保护

——合理确定“直接损失”的范围。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赔偿仅赔偿侵犯财产权所造成的直接损失。《行政赔偿司法解释》根据行政赔偿案件的自身特点,借鉴民事侵权赔偿的相关规定,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存款利息、贷款利息、现金利息、机动车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以及通过行政补偿程序依法应当获得的奖励、补贴等均属于直接损失的范畴,同时在兜底条款明确对财产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属于直接损失,最大限度实现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

——进一步明确财产损害的赔偿标准。国家赔偿法规定,违法行政行为造成财产损害,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行政赔偿司法解释》明确,赔偿金按照损害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该价格不足以弥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针对司法实践中所占比例较大的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导致的行政赔偿案件,《行政赔偿司法解释》明确,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

——完善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根据国家赔偿法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性规定,《行政赔偿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行政赔偿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履行方式及判决方式,并规定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的履行方式,可以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告以适当的方式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判决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畅通行政赔偿诉讼程序,实现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保障

——进一步明确行政赔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行政赔偿司法解释》规定,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依法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为了与《民法典》侵权责任赔偿的请求权人保持一致,司法解释增加了支付受害公民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可以作为行政赔偿诉讼的原告起诉的规定;《行政赔偿司法解释》还规定,有权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成为行政赔偿诉讼的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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