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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保证法律援助质量,司法部研究起草了《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将《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2年4月21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

  一、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moj.gov.cn</A> <A href="http://www.chinalaw.gov.cn">http://www.chinalaw.gov.cn</A>),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东大街土儿胡同1号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邮政编码:10000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A href="mailto:sfbfygkzqyj@163.com">sfbfygkzqyj@163.com</A>。

  附件:1.《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

     2.关于《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司 法 部

  2022年3月21日


《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保证法律援助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合理设置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联络点,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化建设,为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

  第四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履行职责,遵守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及时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监督,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财物。

  第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对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章 申请

  第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在接待场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政府网站公示法律援助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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