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全文
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4)

  第二十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本机构法律援助人员的专业特长、执业经验等因素,合理指派、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案件。

  第二十五条 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以及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法律援助机构收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后,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相关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第二十六条 接受指派的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应当自指派之日起五日内与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授权委托书,但因受援人的原因无法按时签订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不得指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案件双方当事人同为受援人的,一般不得指派给同一承办人员或者同一承办单位的人员。

  法律援助人员发现与承办案件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如实报告。

  第二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已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又另行代为委托辩护人的,律师应当确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愿,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定辩护人人选,并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承办

  第二十九条  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案件情况并制作笔录。笔录应当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按指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阅读能力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笔录,并在笔录上载明。

  对于通知辩护的案件,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首次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询问是否同意为其辩护,并记录在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

  第三十条 办理民事、行政等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收到指派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约见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了解案件情况并制作笔录。但因受援人原因无法按时约见的除外。

  法律援助人员首次约见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时,应当告知下列事项:

  (一)法律援助人员的代理职责;

  (二)受援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告知其申请方式和途径;

  (三)本案主要诉讼风险及法律后果;

  (四)受援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案件,应当根据需要依法调查情况,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并可以根据需要提请法律援助机构出具必要的证明文件或者与有关机关、单位进行协调。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上一页  下一页  

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