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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8)

  第四章,指派。明确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时限、指派原则和特殊案件指派要求(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要求接受指派的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及时与受援人签订协议(第二十六条),明确法律援助机构不得指派的情形以及存在利益冲突时法律援助人员的报告义务(第二十七条),对已指派律师,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又代为委托辩护人的,要求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愿(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承办。明确刑事和民事行政案件代理中会见、约见受援人的程序要求(第二十九、三十条),要求法律援助人员需依法调查了解情况(第三十一条),提倡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承办要求(第三十三条),明确庭审后需向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交书面意见(第三十四条)。规定法律援助人员及时通报、报告案件办理情况的义务(第三十五、三十六条),细化法律援助人员变更程序(第三十七条),新增法律援助人员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承办案件时的报告义务(第三十八条)。规定终止法律援助的程序(第三十九条),结案归档的具体要求(第四十条),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补贴(第四十一条),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附则。 明确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监狱参照适用(第四十三条),规定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的参照原则(第四十四条),明确文书格式的制定主体(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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