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部关于公开征求《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6)
第七十二条【监督检查事项】科技部负责全国人类遗传资源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督检查。科技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应当就有关单位依照《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开展人类遗传资源活动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存在不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人类遗传资源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有关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并执行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获批人类遗传资源项目的有关单位采集、保藏、实际使用人类遗传资源的情况;
(三)样本或数据信息出境、对外提供、开放使用及出境后使用情况、剩余样本处置情况、知识产权分享与取得成果等情况;
(四)人类遗传资源备案事项的真实性等情况;
(五)科技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认为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三条【监督检查计划】科技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应当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人类遗传资源风险管理。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事项、检查方式、检查频次以及抽查项目种类、抽查比例等内容。
第七十四条【重点监督检查】对近三年内曾经被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实施过行政处罚、存在人类遗传资源管理风险未及时整改,以及纳入失信惩戒名单的单位应当加大监督检查频次,纳入年度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并全面开展监督检查。对于管理体系健全、管理规范、长期未发生违法行为的单位可以减少监督检查次数。
第七十五条【随机监督检查】对本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科技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可以在人类遗传资源活动主体的活动范围内随机确定监督检查项目、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实施交叉互查。
第七十六条【专项监督检查】遇有严重违法行为或临时性、突发性任务以及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具体问题,科技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可以部署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第七十七条【监督检查信息归集】科技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应当及时记录、汇总人类遗传资源活动日常监督检查信息,完善日常监督检查措施。
第七十八条【责任约谈】被监督检查对象可能存在违反《条例》有关规定的风险时,科技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进行行政约谈。
第七十九条【证据保全措施】被监督检查对象可能存在违反《条例》有关规定的情形,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科技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措施;
(二)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三)需要检测、检验、鉴定的,送交检测、检验、鉴定。
第八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的批准】科技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采取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八十一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科技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当场交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清单。
第八十二条【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处置】涉嫌违法行为符合《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依法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行政处罚权限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应当及时进行行政处罚立案。
第六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十三条【行政处罚的主体】科技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细则。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十四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人类遗传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采集、保藏的人类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
(四)禁止从事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活动;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二节 管辖
第八十五条【职能管辖与地域管辖】人类遗传资源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由科技部或者人类遗传资源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管辖。
第八十六条【移送管辖与指定管辖】对人类遗传资源违法行为,科技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应当受理;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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